对深入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思考_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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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入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 要:历经多年实践,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有偿取得制度及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对确保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但与中央提出的有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文章结合当前形势,重点针对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问题,提出了调整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推进矿产资源收益使用制度改革、探索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差别化政策四方面对策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已初显成效

2006年,国务院批复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确立了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并举,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为目标的总体思路,并批准在山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进行试点。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等部门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全力推进非煤矿种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求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经过多年探索和努力,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以下两方面突出成效:一是基本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现今,我国新设矿权均需有偿取得;对过去无偿占有或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各地有关部门也进行了逐步清理,不仅改变了矿业权管理中一部分矿业权人缴纳价款和使用费,而另一部分未缴纳有关费用的“双轨并存”不平等局面,还增加了国家矿业权出让收入,有效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二是初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按照《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目前我国30个省(区、市)已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并制定了保证金相关提取标准、管理方式和使用范围,明确了矿山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初步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问题依存

2.1 矿业权出让市场化程度不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目前,受各方面因素制约,我国新设矿业权的完全市场化程度仍不高,部分矿业权以低价甚至无偿出让,不利于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也不利用实现资源资产价值最大化。据统计,2013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257宗[1],仅占全年探矿权出让总数13%。此外,为招商引资,一些地方出现了行政配置矿业权现象,以无偿、低价形式将资源直接配置给企业,有碍于资源最优配置。

2.2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

一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标准偏偏低。国外相对于我国资源补偿费的权利金费率一般为2%-8%,而我国资源补偿费标准按矿种分别以销售收入的0.5%-4%的费率计征,起步费率低,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甚至低于众多发展中国家[2]。此外,矿业权使用费征收标准自1998年以来一直未调整,明显低于世界主要矿业国家的类似收费标准。二是矿业权价款评估底价不科学。受矿业权价款评估制度不完善,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不发育,监管不到位,以及矿业权价款评估基础不统一[3]等因素影响,我国矿业权评估价款的真实可靠性较差,损害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

2.3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不科学

一是缺少全国具有指导意义的征收标准和验收标准。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统一征收标准,部分地区征收标准过低,可能导致企业因缴存保证金太少而放弃矿山环境治理;同时受全国统一验收标准缺失的影响,制约了治理工程验收和保证金的返还工作;二是征收方式不合理。据了解,目前各地保证金收缴方式为一次性缴纳,这对于矿山规模大,服务年限长的矿山企业来说,势必增加资金压力,对矿企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同时,这种方式因矿山生产时间跨度长,收缴额度难以与矿山环境治理实际成本的同步。

2.4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差别化不够

现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普遍是全区域、全产业一刀切,缺少灵活性和差别化,直接影响其执行效果。一是区域政策差别化不够,目前,除矿产资源补费分成对自治区稍有倾斜外,其他税费的征收和利益分配均全国统一,对少数民族自治和资源富集地区的倾斜力度不够,难以激发资源地政府严格执行现行政策的积极性;二是产业政策差别化不够,《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稀土、钨、锡等矿产资源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材料,但目前对这些战略性矿产资源未制定差别化税费政策,支持其勘查开发,以保障新兴产业发展的必要原料需求。深入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3.1 大力提升新设矿业权市场化程度

针对目前矿业权市场配置程度不高情况,要进一步完善新设矿业权出让方式,除按规定可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外,一律以竞争方式有偿出让;同时积极探索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出让方式,即:出让方式不再按矿种风险高低确定,而是依市场供求状况而定,只要具备竞争条件,有多家申请的矿业权,均采取竞争性方式出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源头推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3.2 有序调整矿产资源税费政策

根据矿业活动的基本特点和规律,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应按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政策调整工作。近期,保留现有资源税费制度体系,通过修改《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规、适度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完善矿业权评估制度等方式,适度调整矿产资源税费政策,维护国家资源性资产权益;同时,积极探索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改为权利金的可行性,为全面改革资源税费体系做准备。远期,应全面调整现有矿产资源税费政策体系,最终形成以权利金制度为核心,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为补充的税费联动体系。

3.3 继续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目的在于贯彻“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责任,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不新增环境问题。针对目前存在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工作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一是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保证金缴存标准和统一验收标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和返还有据可依。二是灵活调整保证金征收方式,根据矿山规模和服务年限,由现行一次征收变分期征收,对于服务年限在5年以内矿山,保证金一次性缴纳;超过5年的,可根据开采规模分期评估、分期缴纳,这不仅能缓解企业一次性缴纳的资金压力,还能让缴存的保证金更接近环境治理实际成本,有助于防止企业因保证金缴存过低而放弃环境治理现象发生。

3.4 积极探索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差别化政策

从区域、产业角度加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差别化政策制定:区域上,应按照“少取多留”原则,在矿业权价款、矿补费、资源税等税费征收和分配上,予以少数民族自治和资源富集区域更多倾斜,以促进资源开发地区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调动地方积极性,提高政策执行效果;产业上,研究出台税费减免政策,鼓励企业勘查开发战略性矿产资源,为我国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2013年中国国土资源部公报[S].[2]陈甲斌,梁振杰,高鹏.中国铜资源现状与发展战略研究[J].世界有色金属,2005(12).[3]万会,万贵龙,张德会.我国矿业税费制度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研究[J].中国矿业,2011,20(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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