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务消费制度_职务消费管理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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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务消费制度

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换

第四条 监管企业、直属单位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更换实行价格标准控制和审批备案制度。

第五条 监管企业、直属单位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购买或更换配备公务用车,企业须经董事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直属单位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六条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公务用车,原则上执行排气量在2.5升(含2.5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标准;以资产租赁经营为主的单位及商贸流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公务用车,原则上执行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标准,且小车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辆。

第七条 对已配备的超标车辆未达到报废年限,且能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不能继续使用且需更换的,按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批。

第八条 对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金、经营性亏损以及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准为领导人员购买更换公务用车。

第九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乘坐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五不准”要求:

(一)不准购买豪华进口小汽车;

(二)不准对领导人员乘坐的小汽车进行豪华装饰;

(三)小汽车的报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准更新购买;

(四)不准超标准购买小汽车;

(五)不准以顶帐为由更换小汽车。

第三章 出国(境)

第十条 对各单位领导人员出国(境)严格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因工作需要确需出国(境)的,要填写《出国(境)审批表》,由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一条 企业、直属单位领导人员不得用公费参加无明确目的、任务以及一般性的出国培训、考察活动;不得参加各类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活动;不得以各种理由搭便车出国、照顾出

国。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领导人员不准出国:

(1)正在改制中和经营性亏损的企业领导人员;

(2)被初核或立案受审、受到刑事处分的领导人员。

第四章 通讯工具、业务招待费

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归个人使用,不得占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移动电话。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业务招待费的总额应控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得超出控制总额。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业务洽谈”或巧立其他名目大吃大喝,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严格执行,真正把规范职务消费作为“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要把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务公开和领导人员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要建立监管企业和直属单位《公用车辆档案》和《领导人员出国(境)档案》。同时,要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要认真核查。

第十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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