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布会制度1_法院新闻宣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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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新闻发布会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的新闻发布会程序,畅通宣传渠道,准确及时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展示法院工作成果,更好地服务法院各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及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的新闻发布工作,由监察室具体负责。
第二条 本院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监察室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法院综合性全局工作、专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及法院改革的重大部署和措施;各类重大、典型及社会关注的案件情况;本院调研活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验;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由监察室组织,新闻发言人发布,或者邀请分管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布。
第四条 凡需要召开发布新闻会的相关部门,应提前10天将发布的主要内容、运作方案等相关材料交监察室。由监察室进行审
核,确定是否发布、以何种形式发布、何时发布,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本院请求市中院为其组织新闻发布会的,应提前15天将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运作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市中院相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的要求。
(一)审理的案件不得在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
(二)个别尚未判决的案件必须及时报道的,须经院长同意。可先报道案件受理情况,以后陆续报道审理情况。
(三)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
第七条新闻发布会的审核与签发。
(一)发布会宣传稿件均须经本院审核,未经审核,本院不予认可,造成不利影响后果的追究个人或部门的相关责任。
(二)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报道、带有全局性工作动态和政策性、敏感性较强的宣传,或报道本院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迹的稿件须经院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对新闻发布的稿件,应严格把关,确保真实、准确。新闻发布会因审查把关不严,导致新闻发布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新闻发布活动的文字、录音和录像资料,由监察室负责整理并归档。
第十条切实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协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
积极与宣传单位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共同搞好法制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