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监控系统责任追究制度_公安车载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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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车载监控系统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GPS实时监控系统责任追究制度。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监控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状态,驾驶员不得故意不开或破坏GPS监控系统,保持功能良好,正确使用GPS监控系统。
二、专、兼职监控人员负责对车辆实行全程监控,每日做好监控记录,如果发现GPS监控设备损坏或GPS工作不正常的车辆,马上报告有关领导,互相联系,及时报修,确保监控系统设备正常、完好,并做好报修记录。禁止在系统设备故障情况下安排出车。
三、车速控制:一般在视线良好、宽阔的道路上,车速控制在时速60公里以内(有限速标志的按限速公里);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80公里以内(有限速标志的按限速公里)。
四、行驶路线的限制:必须按调度所安排的常规路线执行,不准私自改变行驶路线,不准驶入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限制进入的禁区。
五、不按制度规定的行为处罚:
1、违反第一条规定的,第一次处以100-200元的罚款,第二次发生,必须书面检查,处500元罚款,直至停止驾驶车辆。
2、GPS监控人员发现警情,违反高速公路80公里、地面道路60公里车速规定的,每月累计第一次超速给予警告;每月累计第二次超速,每次扣款100元;对每月经常超速(含三次或三次以上)的驾驶员进行安排教育,当事人写检讨书,并处300元罚款。
六、安全监察人员经常观察GPS监控情况,包括星期
六、星期日及节假日,专兼职人员值班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迅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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