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_中国陪审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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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陪审团制, 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审判, 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 而由专业的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

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2]。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当时雅典并没有职业法官, 所有案件都是靠陪审团来审, 而且案件越重要,陪审法官越多。

古罗马的陪审团制度类似于雅典。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 案件由从公民中选举产生的法官审理。这种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陪审团制度的思想, 因而可以说这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古雅典和古罗马是西方文化发源地, 必然对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陪审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1066年诺曼底公爵同意英吉利王国后陪审团作为一种邻里证人制度从法兰克被引入英国,但其职责只是就知情的内容进行宣誓作证,似乎像是一种证人制度,陪审团由证人组成其所掌握的事实就是断案的依据。直到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陪审制度才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得以运用,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以法律的形式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但此法所规定的陪审制度仅仅赋予了陪审团起诉的权利,是以后大陪审团的基础。但随着神明裁判法的废止,陪审团又担当起了审判的角色,自己审判自己是司法公正所不允许的。为了改变这一现状,1 3 5 2 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判决,另设一个由1 2 人组成的陪审团专司审判之职。这样,审判陪审团即小陪审团也正式出现。两个陪审团各司其职——大陪审团主要是确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和提起公诉,小陪审团则主要在审判中从事实方面裁判被告是否有罪。至此,现代意义的陪审制度在英国确立起来了。

而陪审制度的充分发挥是在美国。虽然美国在继承英国的基础上有所改进,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的陪审制度比英国的陪审制度先进很多,主要还是因为美国的法律要比英国的法律灵活、多样,各种法律制度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发挥自己的作用,这也许是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造成的。也正是因为这种开放、活跃的文化和社会环境使得大陪审团能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所以在美国独立后 ,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了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了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使陪审制度的地位得以确立。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英国等欧洲国家,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 大陪审团只剩下预审职能大陪审团,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但在美国依然保留着大陪审团制度。

三、陪审制度的运作

第一,是陪审员的确定。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现行法律制度,一个案件的陪审团由12个陪审员组成,而且每个美国合法公民只要年满21周岁均有机会担任陪审员。陪审员的选择是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主持下进行的。法官的助理秘书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用电脑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根据案件的情况法官确定最初陪审员的候选人数,在某些案件中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在这众多的候选人中最终有哪些人入选最终的名单还需要进行陪审员的挑选,选出最终的12名陪审员和若干名候补陪审员。

第二,如果一个英美法系国家,已经不存在大陪审团制度,那没陪审团的作用只有审理与裁决;如果仍然存在大陪审团制度,那么大陪审团起诉,小陪审团进行审理和裁决。但无

论是何种情况陪审团的主要作用仍是审理和裁决。

第三,就是陪审团的审理与裁决。首先,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法官会将审判中陪审员需要注意事项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告知陪审员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其次,进入审理阶段。在陪审团审理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有着明确分工,陪审团主要是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其程序是:(1)陪审团在法庭上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和申辩,仔细甄别双方提供的证据。(2)是陪审团评议。陪审团评议必须在一个封闭的与外界隔离的环境里进行。评议的时间一般较长,特别在美国对陪审团做出的裁决,必须遵循“一致原则”,即要求陪审团意见必须一致。(3)投票。陪审员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初步形成一项裁决意见,然后再交陪审员们投票表决。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陪审团相同投票结果达到9票以上就可以形成最终的裁决。如果这时有陪审员在最终宣告判决时反对,并且反对票超过4票时,裁决就将无效,陪审团就需要重新审议。

四、陪审制度的评价

不同的法学家对陪审制度的态度和意见是不一致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陪审团制度是否能体现公正公平。有人认为:陪审制度可以体现公平公正。他们 将陪审制视为“摧毁一切旧制度思想的有效工具”,甚至将其奉为“阻止司法权力滥用的唯一方式”。(1)普通民众的参与,打破了司法专权的壁垒,使公民能够充分的参与到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民主制度得到充分的体现。(2)陪审员是人民主权的载体,也正因为此,陪审团的决定和裁决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而且,法官的判决只能建立在陪审团成员的决定之上,在根本上杜绝了司法的腐败,能达到用权利来制约权力的目的。(3)最重要的一点是,陪审团的成员比法官有更多的生活经验,可以弥补职业法官在生活经验上的不足。有的人认为:陪审团审理案件并不能保证审理结果公正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诉讼效率低下。(1)因为通过随机抽取的候选陪审员,由于种种原因很可能对案件或当事人产生某种偏见从而导致不公正。而且当事人往往滥用回避制度,把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员排除在案件之外,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判断。(2)陪审员的遴选就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而且对于陪审员的回避还要重新遴选,加重了法院的工作量。(3)在审判活动中陪审员在审理与裁决的过程中,必须要达成一致意见,不达成一致意见,陪审团就要重新开始评议,大大延长诉讼时间。一旦陪审团至始至终不能达成一致裁决,那么这个陪审团就要被解散,对于这个案件重新组建新的陪审团,庭审程序重新进行一次。这无疑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效率低下。第二,陪审员的判断能力的问题。有人认为就像公正公平中所说的那样,陪审员拥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可以弥补法官的不足,但有的人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1)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缺乏,他们面对复杂的案件时很难像专业的法官那样,准确理性的进行判断,非常容易受到律师的误导做出错误的判断。(2)即使是法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判断等方面都很难做到完美,何况是陪审员,他们在实践中,很难分清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常常把他们纠结在一起,那么他们所做出的裁决的准确度就可想而知了。

【2】蒋安.论我国的陪审制度与司法改革学评论,1999,(6).【3】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3).[ 3 ].董华,英国陪审制度探源[ J ],西北第二民族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科版),1 9 9 7

[ 6 ].陈朝华,英国大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考察[ D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 0 0 6

[5]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3):41

[ 4] 论美国的民主, 托克维尔著, 董果良译, 商务印书馆, 1988年第一版, 第314页.[3]陈毓,丁迅.浅谈西方的“陪审制度”2009年(9)

【4】刘燕.中美陪审制度比较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民主与法制.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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