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2新华信[推荐]_集团投资收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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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阳光对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特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企业是指中国阳光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和参股子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中国阳光以投资者的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三条 投资收益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中国阳光必须依据《公司法》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
权;
2.规范性原则,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符合投资企业的决策程序;
二、中国阳光通过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权;
三、中国阳光的外派董事,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必须
遵循中国阳光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保证中国阳光的合法权益。
3.中国阳光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应以维护中国阳
光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并与中国阳光的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
第四条 中国阳光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管理办法,按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和中国
阳光公司持股比例分别确定:
1.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全额上交。该子公司如需追加投资,由中国
阳光董事会决定;
2.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但中国阳光的派出董事应以中国阳光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为准,在主动征询其它股东意见的基础出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力争通过,从而充分体现中国阳光作为大股东在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3.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参股公司主要股东提出,并由参股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中国阳光派出董事应在方案制定前主动了解其他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的意图,报告中国阳光董事会,并按中国阳光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阳光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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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收益。
第五条 中国阳光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
1.中国阳光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意向的最终决策权在中国阳光董事会。
2.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利润分配的过程管理以资产管理
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
3.在投资企业决定当年利润分配之前,中国阳光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应向
第六条
第七条
中国阳光报送有关材料;中国阳光作出决策或出具意见后,全资子公司由派出董事按中国阳光的决策落实利润分配,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由派出董事按中国阳光的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本制度由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管理制度自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长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