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环境保护工作制度_乡镇环保站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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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为规范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盛市要求,特制订本制度,乡镇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1、申报条件
①申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创建办公室,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
②环境优美乡镇要编制环境规划,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③提交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④基本达到《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和《随州市生态村考核标准(试行)》的各项要求。
2、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按照自愿的原则,对照《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和《随州市生态村考核标准(试行)》,经自查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村,均可提出申请,管理制度《乡镇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①申报程序:申报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人民政府须向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县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市环保局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申报随州市生态村的村委会须向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县环保局组织验收,市环保局复核审查。
②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创建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或随州市生态村的申报表、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环境规划。工作报告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创建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监测、检测报告)。
③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与省级创建同步。
3、考核验收:市环保局收到申报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到现场核查验收。对评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将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对验收合格的乡镇和复核合格的村要向社会公示。在公示过程中,对有疑问的乡镇和村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
4、审批、命名:市环保局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审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乡、镇、村,命名为“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或“随州市生态村”,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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