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_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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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公司资产管理,合理确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会计报表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分别为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提

第四条 应收款项与坏账准备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确认标准:

确认标准: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以上的款项。

计提方法:期末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 和计提方法:

确认标准:单项金额不重大但信用风险重大的款项。

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3)单项金额不重大且未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款账准备的确认标 准和计提方法:

确认标准:对相同账龄的应收款项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组合。

计提方法:账龄分析法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以下同)5 5

1-2年 15 15

2-3年 50 50

3年以上 100 100

第五条 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期末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第六条 其他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其他金融资产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第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公司应根据内外部信息以确定对子公司、合营公司或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八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第九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期末账面存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臵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期末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期末账面库存的各项无形资产,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表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 商誉减值准备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每年年度终了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帐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章 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各责任部门一旦发现存在资产减值现象,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对其原因、相关数据等做出说明并提供确凿证据及明细清单,报财务部核实。第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取得上述报告后或至少每年年末组织责任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核实后,对其可收回金额做出判断。并按公司以下审批程序计提减值准备。

(1)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在50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的,由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审批;

(2)单笔计提减值准备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2%的,由总经理审批;

(3)单笔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由董事长审批;

(4)单笔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及以上,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董事会审批;

(5)对于超过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资产的核销

第十六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相关部门要及时写出核销的申请报告,申请核销资产的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拟定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由财务负责人会同公司其他责任部门审核,并由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出现下列情形时,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500万的减值准备核销事项。

(2)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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