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制度_隐蔽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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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制度

第一条 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检查签证除满足国家、铁道部的相关规定外,还要满足监理单位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 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经各作业队质检工程师自检合格后,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员(需要设计单位参加时,如桥梁的地基与基础、路基地基处理等工程)检查签证,未经检查签证不得进行隐蔽作业。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而自行覆盖的,揭盖补验,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具体的作业队负责。

第三条 地质不良的基础或暴露时间不宜过长的工程要尽快报检,监理签证后尽快封闭,以免破坏。

第四条 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如长期未进行隐藏,在复工前应重新上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签证。

第五条 对于路基、桥梁的施工关键部位,重点通过试验检测、观感检查、尺寸控制等手段加强验收,对主控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严格把关,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检、专检、互检、交接检,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确保施工中每道工序的质量。

第六条 隐蔽工程检查证应由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检查手续要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第七条 关键部位或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有较大差异的隐蔽工程项目,在通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还应通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参加检查与签证。

第八条 作业队在隐蔽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应填写相应的隐蔽工程检查表及《工程报验申请表》,按监理要求的提前时间报项目监理机构,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

第九条 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的主要工作项目执行《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第十条《隐蔽工程检查证》统一按监理下发的表格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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