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污染控制制度_机动车污染控制措施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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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污染控制制度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保障本司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营运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本公司所购置的所有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项目作业的轮式车辆。

2、本制度所称机动车污染包括机动车排气污染和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是指机动车在运行时所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 防治

1、本司所购置的所有乘用、营运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制度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如发现有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3、在用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制度报废更新。

4、鼓励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环保型乘用、营运机机动车。

5、要求本司所有乘用、营运机机动车尽量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6、所有使用机动车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护,确保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使用,减少机动车污染。

7、新购机动车必须经过排气污染检测,排放污染物超过制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8、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安全技术定期检测同步进行。

9、对于排气污染年度检测、抽测认定不合格的乘用、营运机动车,及时进行维修治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1、禁止使用超过制度的噪声限值的乘用、营运机动车。

2、对本司的乘用、营运机动车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应安装完整、有效的消声设备,在市区内运行时排放噪声必须符合国家制度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3、禁止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禁止在学校周边路段鸣喇叭。

石狮广源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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