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信息保护安全管理制度_患者信息保护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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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信息保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通州区潞河医院各科室。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三、术语

(一)隐私:就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所包括的内容,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诸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两性生活、婚外性关系等等。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书包、日记、通信等。

(二)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所知;二是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在精神上物质上的需要;三是隐私支配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准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四是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三)患者信息:包括病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挂号信息、就诊信息、住院医嘱信息、费用信息、影像资料和检验结果等各种临床和相关内容组成的。

四、患者信息的隐私保护范畴

(一)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五、病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一)患者在院的所有电子信息资料只许在医院内部管理不得转出。

(二)患者住院期间的电子病历等相关资料通过分级权限管理保护及诊治。

(三)门诊患者发生费用的收据单据如丢失需本人到所在单位或街道开出相关证明并经本人签字后经院财务审核后到信息部门补办。(回财务科盖章后方生效)

(四)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将其疾病及相关隐私信息传播给他人。

(五)外单位如查询患者的相关信息必须由本人或授权委托办理,并进行相关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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