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山学院军训工作制度_学院新生军训工作计划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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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军训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的军事训练。”由此,我院学生入学后必须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军事训练。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军训,是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国防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形式。军训的目的是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纪律意识、服从意识、团队意识,培养学生坚韧不拔、不畏艰难、关心集体、关心他人的优良品质。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军训工作由学院人民武装部牵头组织,学院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全院统筹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为完成军事科目的训练和管理工作,学院会同新生军训承训部队组成连、排军事化管理单位。参加军训的学生原则上以系为单位,按照性别分连建排,并以连队为军事单位按照军事化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军训工作中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学院人民武装部职责

1.负责联系军训部队和军训用车;

2.会同军训部队制定军训计划,学生军训编队;

3.检查军训工作情况;

4.协调解决军训中遇到的问题。

5.负责从各系思想政治辅导员中选调新生军训连队正、副指导员,并组织相关技能培训,以及军训期间对连队指导员工作的考勤和考核。

(二)学院相关部门职责

1.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新生开学典礼暨新生军训动员大会、新生军训总结表彰大会等领导嘉宾的邀请及会场布置。

2.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后勤服务部门负-1-

责军训部队的食宿安排和医疗等后勤保障工作。

3.学院教务科研部:负责将军事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军训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积极开设军事类选修课和有关讲座,努力拓展军事课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大学生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知识。严把教材质量关,选用优质教材用于教学。积极会同学院武装部研究制定军事课程建设规范管理办法,促进我院军事课课程建设规范化管理。

4.计划财务部:负责军训专项经费的保障工作。

5.宣传组织部:负责军训期间军训宣传板报、宣传标语(横幅等)、军训简报的制作,以及新生军训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发挥宣传、引导职责,通过多渠道,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各系职责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各系党支部副书记)职责

1.督促学生按时参训;

2.配合军训教官做好训练场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3.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四)军训部队职责

1.根据军训计划认真完成各军训科目训练;

2.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抓好学生的养成教育,做好学生的内务卫生和军训科目、军容风纪等检查评比;

3.安排适当时间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集体活动;

4.会同连队指导员对参训学生军训成绩进行考评和军训成绩的认定。

第三章军训时间及内容

第六条每年新生入学后,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开展为期不少于15天的集中军训。

第七条军训内容分为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两个方面。军事理论为:中国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军事技术、高技术战争、防空、军事地形等。军事技能:队列训练、军体拳、轻武器射击、体能训练等。

第四章军训纪律

第八条 军训期间,连队指导员(各系带军训辅导员)必须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1.坚持“安全、严密、有效”的方针,主动、认真、虚心地向他人学习,尽早熟悉和掌握军训工作。

2.要认真了解参训学生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情况,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军训工作的全过程。

3.要认真思索,发扬传统,严格组织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

4.要加强沟通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处理军训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军训安全。

第九条学生军训期间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教官、连队指导员。

2.军容严整、仪态良好。训练时统一着军训服;男生不得留长发和胡须,女生长发不得披肩,不得戴戒指、项链、抹口红、染指甲、描眉。

3.内务统一、卫生整洁。按设置要求搞好内务卫生,宿舍内个人物品要放置整齐、有序,保持个人和室内卫生的整洁;保持训练场地卫生,不乱丢垃圾。

4.遵守操场纪律,积极参加训练,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所在连队的指导员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告知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老师,不得无故旷训。

第五章军训考核与表彰

第十条军训后期,将对参训学生进行军训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为表彰在军训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集体和个人,学院将对评选出的军训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一)个人奖:训练标兵、军训先进个人、优秀教官、军训工作先进个人;

(二)集体奖:优秀连队、队列评比、板报评比、内务评比、歌咏比赛

集体奖,每项评比项目设立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评选条件

(一)训练标兵

1.评比对象:参训学生。

2.勤奋学习,刻苦训练,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军训热情高,军训考核成绩优秀(大于等于90分)。

3.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各项军训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4.认真参加军政训练和集体活动,表现突出。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讲究文明礼貌,尊重各级首长、教官、教师和营地管理人员。

6.关心他人,团结互助。

(二)先进个人

1.评比对象:参训学生。

2.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军训,训练刻苦,军训考核成绩良好以上(大于等于80分);

3.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表现突出;

4.内务整洁;

5.讲文明,讲礼貌,尊重教官,团结同学,遵守规章制度好。

(三)优秀教官

该项由承训部队首长和连队指导员推荐。标准为自身要求严格,模范作用强,训练热情高,所带区队成绩突出,纪律性强。

(四)军训工作先进个人

1.评比对象:军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下设各小组成员、组训连队正、副指导员。

2.高度重视和热爱学生军训工作,国防观念强。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过硬的业务素质,工作业绩突出。

(五)军训“先进连队”评比条件

1.遵守军训纪律,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参训学生精神饱满,情绪高昂;

2.军训成绩领先,优良率高;

3.认真完成军训任务,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名列前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人民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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