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隐患管理及整改制度_31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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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管理及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隐患的管理,及时消除隐患,保证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规定,结合矿山项目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现场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场所、设施、设备、原材料等)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操作)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称为隐患。
第三条 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隐患的管理,及时督促整改隐患。
第二章 隐患管理
第四条
项目部、井口工区(施工队)、班组成立三级隐患管理小组,各级小组责任人为同级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第五条 各级、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登记注册。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对所查的隐患进行评估分析,能整改的应及时整改;无力整改的应及时上报,同时要制定有效监控措施。
第七条 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名称及地点;
2、影响范围和程度;
3、整改目标。
第八条 未整改或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专业技术管理部门要制定防范措施,相关单位要严格按方案实施监控。
第九条 隐患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熟悉本单位隐患管理工作,建立隐患管理台帐,组织专业技术人同评估分析,负责隐患的登记与上报。
2、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责成有关部门(科室)或单位实施及监督检查,并组织整改项目的竣工验收。
3、监督维护消防、救护整改项目器材用品的完好有效。
4、随时掌握本单位的隐患动态。
5、负责对隐患管理小组的督促与指导。第三章 隐患整改
第十条 检查发现的隐患,要立即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所在单位要按“三定四不准”的原则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 项目部、井口工区(施工队)、班组都要建立隐患管理台帐,逐项登记。内容包括:隐患的内容、整改措施及要求、整改责任人、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 各单位(科室)安全第一负责人是隐患整改的责任人,应及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整改(竣工)后,先由单位验收,再由矿组织验收,验收人员认为整改合格签字后,隐患通知书、竣工报告书一并存档,并注销。
第十三条 当隐患整改资金一时难以落实时,应对隐患进行认真评估,并逐项解决。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积极参与整改,避免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按《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中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200—500元扣款处理,并通报批评。
一、对安全指令不执行的。
二、隐患项目不整改的。
三、拖延隐患整改期限或相推诿的。
四、整改(竣工)验收合格后迟迟不反馈整改结果的。
五、对隐患不进行登记注销的。
第十六条
对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对隐患不积极采取监控、防范、整改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