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范本_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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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梨树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相关要求的通知
全区各有关单位:
以下是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统一模板,请各单位按照以下模板的样式(共十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填写,对词句、标点符号仔细校对,严格按照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此项制度的制定,强调应当附上的相关附件必须附上,格式必须按照要求严格完成,杜绝有些单位为了省事,直接采用复制粘贴功能,把有些不属于本单位的内容都粘贴过来,也不认真校对,导致一项制度错误繁多的情况出现,请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待此项工作,不按照要求完成后果自负。
要求:
1、大标题采用宋体、二号字体加粗; 小标题采用宋体、三号字体加粗; 正文采用宋体、小三号字体;
2、公章和领导签字、具体负责此项制度人员的签字在首页的左上方空白处;另附一页关于本单位领导分工及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人员的名单。
此项制度要求各单位在8月10日之前报送。报送一份文字版(要求每项制度必须有单位的公章、领导签字、具体负责此项制度人员的签字)、一份电子版。
梨树区纪委监察局 2011年8月1日统一样式
×××××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单位或责任科室
责 任 人: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承办人A或B
二、选择适用本制度的一项:
A权力行使依据 B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C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D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E依据(公检法司适用)
要求:依据必须符合此项制度,条款必须清楚
三、选择适用本制度的一项: A审批(核)条件和标准 B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C备案条件和标准 D程序(公检法司)E办理程序
要求:审批条件和标准要明确,条款清晰
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要具体【需附上附件《××××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四、选择适用本制度的一项:A所需材料 B处罚程序
五、受理
要求:明确受理与不受理的相关内容及期限
六、审查和决定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梨树区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在梨树区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具体相关公示内容由制定单位来丰富)
八、选择适用本制度的一项:
A办理时限 B处罚决定时限 C审批时限
九、监督检查
执行《××××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选择适用本制度的一项附上细则:
A参照省级的监督检查办法的,应当结合实际,看是否适用本单位、是否适用本制度,如符合本单位本制度的,应当附上省级的监督检查办法的细则。
B参照市级的监督检查办法的,应当结合实际,看是否适用本单位、是否适用本制度,如符合本单位本制度的,应当附上市级的监督检查办法的细则。
C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梨树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制定:内部监督(例如:单位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外部监督(例如上级部门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科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委或其派驻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检查);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丰富内容。
十、责任追究
执行《××××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选择适用本制度的一项附上细则:
A参照省级的责任追究办法的,应当结合实际,看是否适用本单位、是否适用本制度,如符合本单位本制度的,应当附上省级的责任追究办法的细则。
B参照市级的责任追究办法的,应当结合实际,看是否适用本单位、是否适用本制度,如符合本单位本制度的,应当附上市级的责任追究办法的细则。
C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梨树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制定:科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科级(含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监察局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定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丰富以上内容,如有异议可随时沟通,联系人:付振华,电话:2482413。
附件有:(各单位根据制度的具体内容附上所需的以下的流程图)
××××审批工作流程图
××××审核工作流程图
××××备案工作流程图
××××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执行《××××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的细则
执行《××××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的细则以下是范本(可以参照样式进行编制)参照省里责任追究及监督检查办法的范本
工业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办公室
责 任 人:分管副区长、局长、副局长、承办人A、承办人B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2006]17号)第三条规定“工业经济运行与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使用省内非政府性资金的工业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应予备案:
(一)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三)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享受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四)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五)需要区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六)国家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四、所需材料
(一)《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承办人B复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于申报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同意受理备案的项目报副处长审查后,当日内转交相关行业处。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提出行业审查意见,报副局长审核。办公室对备案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署名考察意见。办公室承办人B根据考察意见提出行业审查意见,报副局长审核,副局长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后,于2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承办人A负责起草备案确认书,局长审核后报请分管副区长阅示,正式发文。不同意备案的项目,相关处室要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办公室。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梨树区网站长期公布(http://lishu.jixi.gov.cn/index.asp);备案项目在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备案项目时限为3个工作日(实地考察时间除外,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
1、工业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流程图
2、《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细则
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细则参照市里责任追究及监督检查办法的单位范本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梨树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监察大队 责 任 人:监察队长、政策法规科审核人员、业务主管副局长、局长办公会、承办人A、承办人B。
二、处罚权利行使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附件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辩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设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事实;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2、立案程序: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上级交办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房产监察大队承办人A对违规案件进行核查,经局房产监察科承办人B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经监察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批准,不予立案。
3、立案时限:
自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移送、交办等违法活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调查取证
房产监察大队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经监察大队队长审核,提出处罚意见,送局监察科审查。
(三)审查
局监察科承办人A对监察大队报送的《处罚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对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房产监察大队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房产监察大队承办人A填写《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填写《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2、由房产监察大队承办人A填写的告知书,经监察大队队长审批后,由监察大队承办人B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局监察科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局监察科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并在听证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局监察科长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监察承办人B审核、科长批准后报送主管政策法规领导审批,或由局长办公集体讨论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房产监察大队承办人B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监察科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批。监察大队承办人A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前行政诉讼的,由监察大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房产监察大队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梨树区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在梨树区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分别在10个工作日完成,经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领导批准,由局监察科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时限的,报经省建设厅或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附: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3执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的细则
4执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的细则本单位制定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立案庭立案工作实施细则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责 任 人:庭长、副庭长、案件承办人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三、程序:
为规范立案工作管理,明确立案人员责任,保证立案质量和岗位稳定,特制定本细则。
1、审查民商事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2、审查刑事公诉案件并登记立案。
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前应报刑庭庭长审查决定。
4、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起诉的或自诉案件,立案前应报刑庭庭长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予以立案登记,或全案退回公诉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
5、属于非本院管辖的案件,需要由中院指定管辖范围的刑事案件,应及时上报市中院,提请中院指定。
6、审查执行、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7、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8、下列案件立案前,应报告本庭负责人:
(1)诉讼标的额超过1万元不满2万元的支付令及公示催告的案件,由本庭负责人报审判业务庭分管副院长同意;
(2)诉讼标的额超过2万元的支付令,或采取诉前保全的案件,由本庭负责人报院长同意;
(3)以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为被告的,涉及群体性纠纷、矛盾容易激化的民商事案件,由本庭负责人与审判业务庭分管副院长协商决定;
(4)行政案件立案前,由本庭负责人送行政庭庭长审查或分管副院长、院长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予以立案登记或裁定不予受理。
9、对下列“三类”案件优先立案,单独列表(在局域网上列表、在受理登记簿中注明、在“三类”案件登记表中登记),移送时告知业务庭,并由本庭负责人报告院领导:
(1)招商引资项目、民资回归工程、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地建设中出现的征地、拆迁、补偿及其它房地产纠纷案件;
(2)港、澳、台胞在商业流通活动中的纠纷案件;(3)涉农案件(征地补偿、承包经营等)。
10、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如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11、办理不服本庭决定的不予受理的案件的上诉事务。
12、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
13、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督办(实行预警、超审限通报),并定期向院长、分管院长及有关部门通报。
14、对重大、敏感的案件,在立案时做好有关诉讼、执行风险的思想工作,为今后审判、执行工作减少麻烦。
15、以便利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判为出发点,落实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等司法为民措施,并结合实际予以创新。
16、符合立案条件而故意刁难拖延,或不予立案,或态度不好,引起当事人上访的,每件扣该立案人员50元,情节严重的,报院纪检部门处理。
四、监督检查 立案庭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区纪委派驻机构和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科级(含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监察局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定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立案庭立案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