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请示制度(全文)_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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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请示制度

生效日期:2007年6月1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一、科室负责人因公出差、外出会诊时,应向医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分管院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外出;科室班组长及职工在工作日离开本院的,应事先向科主任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二、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法定传染病及需要医院协调组织抢救的病员时,工作时间向医务部报告,夜间及节假日向医院总值班报告,医务部或医院总值班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报告。

三、全国及省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人员),处级以上领导以及外宾来院进行手术及其他特殊治疗时,患者所在科室要及时向院长办公室或者医务部报告,必要时向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报告。

四、凡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应及时向医务部报告,由医务部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五、紧急手术而病员无家属时,工作时间向医务部报告,夜间及节假日向医院总值班报告,医务部或医院总值班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或院长报告。

六、病员死亡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时,及时向医务部报告,医务部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七、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或严重差错时,须及时向医务部、护理部、保卫部汇报,并视情况向分管院领导、院长逐级汇报。

八、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贵重药品、毒麻药品时,须及时向医务部、护理部、保卫部汇报,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九、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须立即向保卫部和医务部报告,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十、重大经济开支,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等讨论。

十一、外事接待工作,须向分管院领导、院长汇报。

十二、工作人员有重大违法乱纪现象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必要时向保卫部报告,职能部门向分管院领导、院长汇报。

十三、凡重大问题不请示报告,造成法律纠纷或医院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职工外出不请示报告,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处理费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损失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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