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消防安全奖惩制度_学校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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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消防安全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消防安全建设,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及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和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负责制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学校各单位、部门均应重视消防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二级学院、部门、校办产业单位,所有师生员工及在校居住的家属。
第四条 学校实行消防安全奖惩规定,须将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个人,坚持以消防安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对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扑救火灾,避免学校重大损失的部门,给予该部门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通报表扬,并根据挽回的损失大小给予部门500—10000元奖励。
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在全校内给予通报表扬,并视影响大小给予50—500元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学校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使本单位避免重大损失者;
3、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臵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4、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理论或实操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5、在消防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第七条 每年年末,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年度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评选出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其中,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个,授予“消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15人,并分别给予2000元和200元的奖金。
“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消防工作先进个人”的评比细则另行通知。
第三章 处 罚
第八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该部门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
1、没有按照学校要求建立部门消防档案或档案不完整的;
2、部门组织开展消防检查不力,导致消防负责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的;
3、没有按照学校消防安全有关制度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巡查、检查、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或已开展工作但记录不完整的;
4、明知本部门职工或负责区域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操作规章行为而不进行制止的;
5、违规使用、储存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第九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该部门处以100—500元罚金,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
1、消防安全组织不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一年内本部门职工因违反消防规定,被处罚三次以上的。
2、发现部门消防负责区域内消防器材损毁、丢失,或发现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
3、学校组织的消防培训,由于组织不力导致本部门应参加人员无故缺勤50%以上的;
4、不配合或阻挠公安消防机构、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或不能及时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的消防整改意见整改的;
第十条 部门所辖的消防负责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部门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降职、降薪,并视情节大小处以500—2000元罚金,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
1、在本年度发生火灾、火险事故的;
2、受到消防监督机构处罚的;
3、重大火险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4、消防安全隐患经多次督促没有整改的;
第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大小给予个人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并处以50—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的;
2、无故缺席学校组织的消防培训、演练、考核及其他消防活动的;
3、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及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4、在禁烟区吸烟及使用明火的,在校园及公寓内焚烧垃圾的;
5、在工作场所、公寓内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的;
6、擅自使用和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故意损坏、盗窃消防器材的;
7、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8、学校重点防火岗位工作人员擅离职守的;
9、发现火险隐患没有及时上报,也没有采取安全可靠防护措施的;
10、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凡违反消防法规造成火灾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并责成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对事发部门消防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加重处罚:
1、发现火灾,不主动扑救,或发生火情后隐瞒不报的;
2、拒绝或阻碍消防管理人员检查的;
3、一年内发生火险两次、火灾事故一次以上的;
4、违反消防法规,不承认错误事实、拒绝处罚、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5、对举报问题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奖惩处臵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事迹的评选、处分工作由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个人(部门)消防工作先进事迹发生后,由个人(部门)向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先进事迹报告材料或经他人举荐,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先进事迹的真伪性进行审查后填制《消防工作先进事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拟定奖励标准,并上报分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根据校长办公会审定的结果,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奖励标准下发至相关部门实施:学校办公室负责发文通报表扬并发放荣誉证书;人力资源部负责个人奖金的发放(计入个人下月工资中)。属部门奖金的,由部门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并经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由人力资源部按照个人奖金的发放方法发放。
第十六条 部门、个人如有违反本制度,由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消防安全申请处分表》,拟定处分标准,并上报分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根据校长办公会审定的结果,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分标准下发至相关部门实施:学校办公室负责发文通报处理结果;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处理结果登记备案,作为年终或期末考核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奖惩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备案;经营商户的消防奖惩制度由总务处制定,报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