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事故管理制度_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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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严格事故管理,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内各类事故。
3、职责
3.1综合办负责交通事故、恶意破坏事故的处理。
3.2生产技术部、生产设备部负责工艺事故、设备事故的处理。
3.3安全办负责工伤、起火爆炸事故的处理,并负责其它各类事故的综合整理和归档。
3.4各责任部门的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在三天内交安环部备案。
4、各类事故的界定
4.1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4.2凡属有意制造的破坏给企业生产、财产、人员造成损失或损伤的为破坏事故。
4.3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为工伤事故。
4.4各种原因造成的着火、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着火爆炸事故。4.5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产操作条件受到破坏;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超标造成减产;生产过程的原料、辅料及中间产品发生跑、冒、泄漏,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均属于工艺事故。
4.6因使用、维护、操作不当而使设备受到损坏或损伤的情况属设备事故。4.7凡属外界原因影响而发生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此两类事故可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管理。
4.8伤亡事故中轻伤、重伤、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的,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9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休工天数。
5、事故的抢修与救护 5.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4发生公司级事故时,公司领导应直接指挥安全、设备、生产、保卫部门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所有参加抢救人员,都要服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5.5发生车间级事故,车间领导应直接指挥,有关人员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6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现场或火灾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合适的防毒面具,对中毒或灼伤人员,应尽快组织急救处理。
5.7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6、事故报告程序
6.1发生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照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2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有: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7、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7.1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的条件、职责和权利
7.1.1条件
a、与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专长 c、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质
d、指定一人为调查组长,组长负责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7.1.2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7.1.3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7.3对车间级事故,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安环部备案。
7.4对公司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必要时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5对一般以上事故,按国务院493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上报并进行处理。
7.6防范措施的内容
技术措施——对设备、设施、操作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措施,减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教育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识,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管理措施——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的法令、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厂的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管理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实施经济考核。
8、事故调查报告
8.1事故调查组人员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2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9、事故处理
9.1任何事故的处理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9.2调查结束后,主管部门、车间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9.3调查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9.3.1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3.2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3.3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9.4由综合办、财务部按《工伤保险条例》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赔偿处理。
9.5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后,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纳入事故档案材料。
9.6事故处理后,安环部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职工中通报,使广大群众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
9.7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如因特殊情况,安监部门同意延期的事故处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80天。
10、事故结案归档与统计
10.1事故处理结案后,安环部应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并记入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10.2安环部负责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10.3根据统计情况制定和修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11、工伤认定及工伤评残
11.1事故中造成重伤人员,由安环部依照《工伤认定办法》和有关材料,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经批准后转交公司综合办。
11.2综合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其享受相应的待遇。
12、相关文件
12.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