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名专家学者签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事件_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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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名专家学者签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事件:
湖南永州的唐慧女士因“闹访”被劳教一案引发全国舆论空前关注,劳教制度存废问题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
8月14日,来自北京、广东、河南、湖南、山东等十个省市的10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议针对劳教制度聆询制度空泛、决定和审批秘密化、律师会见难、年龄无上限等五大弊病进行调整和规制。其中,姬来松律师认为,判决书公开已是共识,诉讼结果及其理由的公开是程序公开的应有之义。但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开”的规定。
事实上,早在2007年的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以茅于轼、贺卫方为代表的69位国内知名学者就曾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审查。这份公民建议书从违宪、与《立法法》等上位法相冲突、与国际公约无法接轨,以及政治管理四个方面表达了提请对劳教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理由。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明显违宪。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等上位法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现行的劳动教养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至3年。
其三,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也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无法接轨。
其四、从政治管理的角度来讲,劳动教养制度堪称当代中国的一大弊政。该制度成形之初,是为了配合“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九十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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