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赔偿制度_责任赔偿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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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责任赔偿制度

各部门所管辖物资,特别是重点部门的重要物资,均应确定责任人或使用、保管责任人。各部门在与厂签定综治责任状的基础上,均应逐级(部门与班组、班组与个人)分别签订责任书作为责任依据,实行综治责任层层落实,层层考核,严格物资管理。

一、部门发生事故或案件,造成财物损失,并有下列过错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门、班组负责人不重视防范工作,对厂综治领导小组或厂安委会提出或下发的整改意见,未按期组织整改,也未责成有关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部门、班组对本部门存放或管理的设备、设施财产物资没有落实责任人,也未采取其它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各级安全员不负责任、不检查、不落实有关制度的。

(四)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不按财物管理规定或治安防范要求,使用或保管财物的。

(五)当班人员不按岗位责任要求巡视检查,违反岗位制度,擅离职守的。

二、责任赔偿数额,根据损失大小、责任主次、情节轻重确定;数人负有赔偿责任的,视责任大小,分别确定赔偿数额,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损失500元以下的,责任人赔偿50%;损失500~1000元的,责任人赔偿40%;损失1000~10000元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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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赔偿30%;损失1万元以上的,责任赔偿25%。

责任赔偿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类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现场核定损失数额(被盗现金按实际损失的金额核定,被盗物品价值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核准),查明原因,查明有关责任人。

二、公安部门提出责任赔偿意见,并将《意见书》送达当地综治委,《意见书》中写明损失原因、有关责任人以及应赔偿数额。

三、当地综治委接到公安部门《意见书》后,进行核查,作出责任赔偿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责任赔偿人。

四、责任赔偿人在接到《决定书》的一个月内,将应支付诉赔偿金缴到厂财务科,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缴者,将从赔偿人的工资中分期扣除,六个月内缴清。

五、责任赔偿人如不服对其作出的责任赔偿决定,应在接到《决定书》的10日内,向上一级综治委提出申诉。上一级综治委受理申诉后,应进行复核,并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六、责任人已负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按有关规定应对其进行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责任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不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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