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制度_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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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肃财经纪律,强化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学区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督促各学区或学校制定财务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核算监督的职能作用,统一管理各项资金,在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的基础上,认真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及财务报表,积极进行财务预测、控制、分析和效益考核等工作,参与财务决算,当好领导参谋,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条学区和学校要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参加财会业务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无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单位财会工作,对在岗的无证人员,要组织培训,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农村学区(含中学),均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园)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置财务机 1

构的农村小学、幼儿园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在一个学区(含中学)设置一个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的财务活动,所属小学(幼儿园)只设报帐员,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帐。

第五条中小学、幼儿园校办产业、勤工俭学以及代收项目等财务活动,均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凡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处、室、组),一经查证落实,将按《中小学财务制度》和《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学区和学校编制年度预算应考虑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并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开源节流措施进行测算,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条学区和学校根据财政下达的综合预算指标,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统筹安排全年支出,做到年有计划,月有安排,季有分析。

第八条如预算执行发生变化需追加经费,学区和学校在当年10月份提出书面追加计划,由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助。

第四章预算内外收入管理

第九条预算内教育经费是国家拨给学区和学校完成事业任务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在保证教育教学人员工资的前提下,根据预算规定的项目用途和开支范围妥善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区和学校的收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取;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及时足额核拨经费。学区、学校要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编制虚假计划套取资金。

第十三条学区和学校在银行开设预算内外资金帐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各项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使用的合法票据,理清票据使用的性质、类别,并按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和缴销。

第五章预算内外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预算内外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各项财务制度,划清资金界线,正确归属各种费用,坚持成本核算和先收

后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做到支出合理。

第十六条事业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捐赠款只能用于公用经费的支出,不得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确实需要发放班主任津贴、职务津贴、奖金、福利等,须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发放。

第十七条学校勤工俭学收益(包括门点租金、收旧利废、劳务输出、校办农场、工厂等经营性收入)的使用,要坚持增收节支,精打细算的原则,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办学条件和解决师生福利,其中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改善办学条件的原则不得低于60%,用于教职工福利的不得高于40%。

第十八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支出项目,学区和学校必须到政府采购办办理采购手续。

第十九条学区和学校的基本建设(校舍改建、扩建、维修)支出,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同时,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先办理相关手续,再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各类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应按要求定期呈送资金使用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书,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一条校(园)长的开支权限:

(一)农村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有300元以内的开支权限;农村学区(中学)法人有2000元以内的开支权限;城市小学、幼儿园法人有1000元以内的开支权限;城市中学法人有5000元以内的开

支权限。

(二)超过第二十一条

(一)款规定的开支权限,须经校(园)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方可执行;5万元以上的开支须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二十二条票据审批实行三级会审会签制,第三级会签成员(即单位法人)负总责,财务人员对票据的合理合法性负责。农村小学、幼儿园开支票据实行经办人、校长、学区主任依次会签制。城乡中学(学区)、城市小学和幼儿园实行经办人、主管副校(园)长、校(园)长依次会签制(无副职的单位由书记履行第二级会签成员职责);凡涉及第三级会签成员(即单位法人)的支出票据由单位副职或书记履行第三级会签成员职责。

第六章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学区和学校要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结合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形成单位内部约束机制,使会计基础工作和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四条学区、学校财务人员要认真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财务人员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

第二十六条学区和学校要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如实

提供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各学区和学校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肃州区教育局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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