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_专业技人员职业资格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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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农技推广人员工作三方考评制度

为建立农技推广责任制度,科学评价农技推广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意见》(农科教发[2009]7号)和省农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意见》文件要求, 特制定本考评制度。

一、考评原则和范围

1.农技推广人员考评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真实地反映农技推广人员的工作责任和业务水平,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为目的,促进全县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的提高。2、本制度中的农技推广人员是指全县按照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建设要求设立的农业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和乡镇责任农技员。

二、考评内容和标准

1、农技推广人员的考评标准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2、农技推广人员考评由综合考评、业务考评、服务对象直评三部分组成,以分值计算,总分为100分。

3、综合考评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评。包括职业操守,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爱岗敬业的表现,完成各项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以及廉洁自律情况。具体考评由县农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的比例进行。

4、业务考评主要对其完成的业务工作情况及取得的实绩进行考评。业务考评以量化打分进行,具体考评指标及标准另行下达。

5、服务对象直评主要是指由服务对象对其服务内容的满意度进行测评。一般需对三个以上服务对象抽查等形式进行测评。具体考评方式、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由主管局确定。

三、考评组织和办法

1、县农业局成立专门的考评小组,负责对全县农技推广人员的考核管理和组织工作。

2、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的考评由县农业局、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主要服务对象按4:3:3的权重比例计算。所在单位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主要考核其业务业绩,主要服务对象考核其工作满意度。考核结果和等次在县级农业部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3、农技指导员考评由县农业局、服务对象两方面共同考核,按5:5的权重比例计算。农业局主要对其徳、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服务对象主要考评对农技指导员的满意度。考核结果和等次在县级农业部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责任农技员的考评由县农业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三方共同参与,按3:3:4的权重比例计算。乡镇政府重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县农业局主要考评其业务工作业绩,服务对象主要考评对责任农

技员的满意度。考核结果和等次在服务辖区乡镇和县级农业部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作为聘用和报酬、晋职晋级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与奖惩

1、农技推广人员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5%。

2、县、乡镇两级建立农技推广人员考评激励制度,对年度考评优秀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资奖励。凡考评没达到优秀的,不得推荐参加农技推广先进个人的评选。

3、农技推广人员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职务、职称晋升,评优、奖金发放、进修培训的重要依据。

4、首席农技推广专家考评不合格者,取消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称号。农技指导员和责任农技员第一年考评不合格者,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任。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符合国家人事部事业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建设的要求,对全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将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作为从业的基本条件,并纳入全县职称评聘工作统一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益性农技推广工作人员,同时适用于从事社会化服务的经营性推广技术人员。

第三条:农技推广从业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执业)资格测试,每年进行一次资格验证。

第四条:公益性推广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的考核验证办法由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和农业局共同参与组织;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的考核验证主要由农业局组织进行。

第二章培训与考试

第五条: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的资格考试实行 “双百分制”。考试100分,内容以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考核100分,以政治思想,推广实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广人员采取100分制。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思想素质等。

第六条: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方面试题由县农业局分别拟定本系统认证办法、考试题目、培训内容,统一组织考前培训。

第七条:凡有志于农技推广事业的本县公民均可申请参加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属农技推广全能测试,是从事本行业的基本要求,不分专业和等级。

第八条:考试通过并经公开公示以后,公益性推广人员由县人事部门认定发放《农业技术推广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农技服务人员由县农业局认证发放《农业技术推广从业资格证书》。以此作为农业推广执业有效证件。

第三章验证管理

第九条: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人员实行年度验证制度。县农业局为年度验证管理机构,人事部门负责验证的监督审查工作。

第十条:参加年度验证需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推广和经营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建康并热心于农技推广事业。

4、完成年度专业培训。

5、通过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农技推广工作的,可以申请注销。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必须在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工作,同时要了解国家有关的农业政策,熟知有关农业标准,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第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有权对推广和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告和制止。

第十四条:我国农技推广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基础性的监控技术服务、集成性的技术推广、重大突破性的技术试验示范和公共性的信息服务等;经营性推广服务主要指种子农资经营、订单基地技术指导、农业新品种新产品推广等行为。

第十五条:农业技术人员为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可靠,经营性推广行为因技术失误对服务对象造成的损

失要负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凡在贵定县境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均需获得我县的《职业(执业)证书》,否则不得在我县境内从事农技推广工作。

第十七条:《职业(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以非法手段获得,否则由主管部门吊销其证书并取消其执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农技推广工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的社会化服务人员,农业局将不予办理有关许可证件。并可申报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农技推广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将在资格证书中予以记录。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政府或主管部门要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和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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