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制度_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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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内档案材料的归档制度

(一)部内各科室对于本科室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如干部人事任免、组织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由各科室审查整理后交由档案室归档。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复印、复写件不予归档。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鉴别,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退还,并要求有关科室补办材料;对于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分类归档,不得长期积压材料。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标准化的办公用纸,在填写时必须用钢笔,使用碳素和兰黑墨水。

(五)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科室,在形成正式材料后1个月内送交档案室归档,任何科室、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和扣留应归档的材料

(六)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应与部内各科室建立联系制度,对于档案中缺少的材料,主动收集,各科室应积极配合。

(七)建立《档案零散材料收集登记表》,对于送交归档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双方当面清点无误后,经档案室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登记归档。

部内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部内各科室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的,应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登记表》,并经档案管理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借)阅。

(二)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不得越级查(借)阅干部档案。

(三)查阅干部档案,各科室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档案室查阅。

(四)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经档案管理科室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一周内归还,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其他人。

(五)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室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卷划、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六)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或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经档案管理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复制或拍摄。

(七)严禁在阅档时喝水、吸烟,谨防损坏档案;档案出库时,档案管理人员要先清点后借出;收回档案时要先清点确认后归位。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能只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什么借阅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借出,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一、管 理 制 度

(一)人事档案材料需经组织部、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移交档案馆归档。

(二)人事档案材料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复印、复写件不予归档。

(三)凡人事档案中规定人填写的栏目,一定要填写清楚,规定组织盖章的均需加盖公章。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须经本人见面签字。任免呈报表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出国访问、进修审批表要注明往返时间及目的。

(四)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有关部门要及时补送材料。

(五)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标准化的办公用纸,在填写时必须用钢笔,使用碳素和兰黑墨水。

(六)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20天内送交档案馆归档,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和扣留应归档的材料。

(七)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存查。

二、查 借 阅 制 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遵照既便于利用又确保安全的原则。现就查借阅人事档案做出如下规定:

(一)查阅范围凡因考察、任免、调动、审干、入党、入团、出国审查和甄别历史案件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可以提供人事档案。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而本人不便口述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情况,必须从其档案中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提供人事档案的有关部分。公安、保卫部门因业务需要,了解有关人员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4 凡因编写党史资料、人物传记、地方史志、革命根据地斗争史、军史、工运史、学运史等需了解当事人的经历和社会实践情况,一般可直接找当事人调查了解,如当事人不便口述的,可提供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

5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等政审,不得查阅干部本人的档案,应由档案馆根据需要出具证明。

(二)查阅手续查阅人事档案必须办理查阅手续,填写“查阅、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党总支批准盖章后方可查阅。外单位查阅干部档案,需持县以上党组织单位填写的“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审批表”应由查阅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组织干部部门盖章,到学校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

(三)注意事项各单位派出查阅档案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的党员干部。查阅、借阅档案人员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折叠、抽换和损坏,未经组织、人事和档案馆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摘录、复制。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使用,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需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审批表”上签字,须注明原因、借用期限,用毕立即归还。借档人员途中决不允许携带档案到公共场所,借档人应对档案妥善保管,不准转借,不准给无关人员翻阅。任何人不准查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需查阅正、副教授和中层干部档案时,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或总支组织委员亲自查阅。

5查借阅档案人员,必须在登记簿上登记其档案材料的名称、查阅内容及归还时间并签名。

6查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违者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三、干部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档案和档案材料的转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干部档案和档案材料转出前必须认真审查,看其是否齐全,材料手续

是否完备,查对后详细填写“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寄出后应在“档案底册”上登记,注明转出时间、材料名称、数量、转出原因,接受单位等。

(三)转入干部档案和档案材料应认真检查和核对,并及时将新转入的档案和材料予以登记。

(四)干部档案转递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转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个人代寄或代捎。

(五)及时退回或催要“通知单”回执。

四、干部档案鉴别销毁制度

(一)以中央组织部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则,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认真地鉴别,对不应归档的材料妥善处理。

(二)移交、退还的档案材料必须登记造册,移交人、接受人均应签字以示负责。

(三)销毁材料必须是按有关规定应清除的材料和重复无用的材料。

(四)销毁材料应予以登记,填写“销毁材料清册”,要写全材料名称、数量和材料形成时间,并说明销毁原因。

(五)销毁材料应单独集中存放,并注意保存好“销毁材料清册”以备查用。

(六)销毁前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审定,完备审批手续后,方可销毁。

(七)经批准销毁的材料必须注意严格保密,由档案、保密、保卫等部门派人监销。

(八)干部档案材料销毁,应在“销毁材料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由监销人签字或盖章。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即要满足干部工作及其它有关工作对干部档案的利用,又要坚持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查(借)阅,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依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利用单位必须派两名以上中共党员干部,持有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工作证,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再由县委组织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其他如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一律不能提供查阅。

二、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在指定地点查阅。严禁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严禁折叠、批注、拆卸、涂改、圈划;严禁边喝水边阅档;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三、外县(市)单位欲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如干部人事档案部分内容反映被了解人的情况,则提供有关部分。

四、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对纪检、公安、检察院、公证处等确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应持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需要复制的必须在征得档案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对摘录复制的材料除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五、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到县委组织部审报理由,并领取《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单位主管领导要签字(盖章),经县委组织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借阅部门要指定专人专柜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供阅期限最长为两周,如需延长,必须办理延期借阅手续。档案送还后,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并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二、收集方法

1、人事、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都应建立健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使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制度化、规范化。

2、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送交县委组织部档案信息服务中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归档材料。

三、归档要求

1、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2、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送交的档案必须按规定经过整理,对不合理的,可退回原单位重新整理,限期报送。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应是(19 cm ×26cm)规格的70克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cm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激光打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针式打印机打印、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一律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组织人事部门取得联系,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6)14号文件要求,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负责将应归档的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二、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三、归案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如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

四、严把“入口关”,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对当事人要严肃查处;

五、对于干部档案中缺少的材料要逐份进行登记,并积极收集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

六、归档材料要先登记后归档,建立《收集零星材料登记册》;

七、干部任免、工作变动后,应及时将干部职务变动和工资变动的情况登记入档案;

八、鉴别登记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装入该干部人事档案袋内,一年装订入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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