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农机局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_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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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农机局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农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农机监理机构、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存在导致农机事故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渎职行为,应当由农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制度。
三、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由肇事机车注册登记地和肇事农机驾驶人驾驶证核发地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并将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报市农机主管部门。
四、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一)事故中,肇事农机驾驶人取得驾驶证的时间不足二年的;
(二)农机事故的责任被认定为是因机车安全运行技术状况不良所致的。
五、对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过程的责任倒查,要通过查阅档案、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
明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是否对机车进行了安全技术检验、机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六、对驾驶培训的责任倒查,要严格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1号令)的有关要求进行,通过查阅《培训记录》、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是否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培训课时进行培训、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七、对驾驶证申领过程的责任倒查,要通过查阅档案、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驾驶人在驾驶证申领、考试等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情形以及考试人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进行考试的情形。
八、经市农机主管部门核查,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农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培训及驾驶证申领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给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经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机车办理注册登记或者签注定期检验合格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培训课时进行培训的;
(三)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驾驶证的;
(五)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核发驾驶证的;
(六)未按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进行考试核发驾驶证的。
九、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或者渎职行为并导致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并按照以下原则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造成重大农机事故的,应当对相关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免除相关领导的职务。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再次发生被追究其责任的农机事故的,调离工作岗位。
(二)造成特大农机事故的,应当免除相关领导职务。对直接责任者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再次发生被追究其责任的农机事故的,给予其开除工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