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_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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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由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划分报批

a、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b、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b、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查应符合有关规定。

d、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单位工种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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