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若干建议_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议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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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若干建议

程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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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农村土地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城镇化受到城乡资金、人口和劳动力等要素的流动限制的大背景下,本次大会涉及到农村土地制度中深层次的变革,对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一些长期以来议论较多但始终没有触及的改革有了明确提法,对一些过去虽有涉及但意见并不明确又事关重大的问题有了突破性、开创性的改革意见,在理论和政策上取得了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此试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某几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决定》明确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所以,建议及时修改《土地管理法》,完善土地权利体系,并对各项权利的主体、范围等具体方面作出明确的解释。其中,必须就农村土地征收问题予以充分重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户,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一规定,是对农村土地发展权的否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必须体现同地同价的原则,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财产权利必须建立在明确财产主客体之上。因此,必须先推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所以,建议省级人民

政府出台相关规定,建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可以参考成都市农村土地确权调查登记。

《决定》还提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允许通过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农村土地权利的交易流转必须在同一的平台下进行管理。因此建议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具体工作可以参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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