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越镇吴山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优秀)_村民小组长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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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越镇吴山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经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集筹劳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利益的事项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村民代表经依法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村民代表应接受联系户(或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三分之一以上联系户的代表(或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要求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须经联系户(或村民小组)过半数选民通过。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八条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撤换,从原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九条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村民代表具有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人议题。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告诉村民代表,让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