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_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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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一通三防”工作,强化瓦斯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特制定瓦斯检查制度:
1、矿负责人、采掘班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2、瓦斯检查员必须巡回检查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密闭、绞车处等场所,并把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认真、准确记入瓦斯检查员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3、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班巡回检查不少于3次,各硐室和其它地点每班巡回检查至少2次。
4、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严禁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瞒报、假报,按分工区域和规定次数进行巡回检查。
6、通风瓦斯日报表必须及时上报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并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7、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立即向井下带班井长和调度汇报。
8、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交接手册上签字。
9、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风筒和甲烷探头使用完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向带班井长汇报。710、如果发现瓦斯检查员有空班、漏检、瞒报、假报按矿山安全管
理条例处罚外,同时开除瓦斯检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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