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制度_议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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碌曲县人社局党支部(班子)集体领导
和分工负责及议事制度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碌曲县人社局党支部(班子)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保证局党组(班子)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一)局党支部(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二)凡属重大问题(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属全局性的问题,属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局党组会或局党组扩大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局党支部(班子)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班子成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要本着科学配置、各负其责、有效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明确规定党支部(班子)每个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
(四)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要敢于负责,不回避和推诿矛盾,认真落实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支部(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积极主动地协调、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党支部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体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好班子内部的关系,善于调动和发扬班子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班子内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六)党支部(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党支部(班子)的团结和统一,要积极支持和维护党组书记的工作,正确处理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分工不分家,共同做好工作,不断增强领导班子之间的团结。
二、党支部(班子)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议事范围必须从履行领导班子的职责权限出发,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来确定,务必把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酝酿推荐,财务的计划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党的建设、机关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为党支部(班子)的重要议事内容。
(二)议事程序
1、议题的提出。拟提交党支部(班子)研究的重大问题,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准确、真实、可靠的第一把手材料,确定一两个解决问题的初步预案,在征求主管(分管)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提交党支部(班子)会议讨论。
2、议题的确定及会议通知。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局党支部(班子)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通常情况由局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题,由局秘书股负责提前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通知每个班子成员。一般情况下,局党支部(班子)会议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参加会议人员。局党支部(班子)会议,通常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局班子成员(非党员)及秘书股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秘书股负责人负责会议的记录。
召开局党支部(班子)会议,应当尽量保证全体班子成员都能够参加,不能全体参加也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事先或事后听取意见。如果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尽可能让全体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4、讨论。党支部(班子)会议讨论议题时,首先由班子主要成员或有关人员介绍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部门情况,并留出足够的时间让与会成员提出问题或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成员作为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问题时,与会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听取少数人提出的不同意见,积极吸收科学合理的成分。
5、会议表决。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或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逐个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决定一旦形成,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落实。任何个人不得散布与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个别决定需要领导班子复议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表决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6、会议记录。党支部(班子)讨论决定事项时,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地反映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的发言情况,如实记录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整个过程。必须坚决杜绝领导班子作出有悖于党的规定,而不让如实记录的现象。记录要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领导成员审阅,对讨论决定的事项视情况可编发会议纪要。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党支部(班子)会议,必须使用组织部门下发的《党组织生活记录本》。
(三)干部推荐的程序
局党支部(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可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班子成员在以个人名义向上级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时,必须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党和人民的事业出发,公正无私地推荐干部;必须按照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和资格进行推荐;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要详细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说明推荐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并填写推荐干部表;必须向党组织或组织部门推荐;必须正确行使推荐权,不能干扰或影响领导班子公正用人。
局党支部(班子)对领导班子成员推荐的人选,必须认真进行审核,对合格的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未经民主推荐,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为了确保集体领导原则的贯彻执行,一方面“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另一方面,班子成员如果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也应当追究责任。
碌曲县人社局党支部及领导干部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内团结,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支部向党支部通报重要情况
局党支部应适时向党支部通报重大情况,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党支部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党支部通报的重要情况大体包括以下方面:
1、执行上级指示的情况,主要是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保证国家政令、法令的贯彻实施。
2、对本县人事编制管理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情况,主要是结合实际对关系本县人事编制管理全局的战略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重要干部的情况,其中包括考察、培养、选举、任命或免除干部等方面。
4、抓本单位党的建设的情况,主要包括本地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
5、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主要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
6、协调本地区各种组织活动的情况,以发挥驾驭矛盾和总揽全局的作用。
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
1、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包括:局党支部向县委(县纪委)、县政府,县直机关工委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也包括局党支部向局党组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
2、局党支部,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下级党组织对于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如果情况特殊需要变通处理的,应事先得到上级党组织同意;对于紧急问题,下级党组织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事后也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批准。下级党组织如果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请示上级,若请示后得不到同意,下级党组织在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同时,可以向再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自作主张,发表不同意见。
3、对重要情况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1、领导干部是指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员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⑴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办理的上述事宜);
⑶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⑷本人因私出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⑸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⑹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由区委组织部和区纪委受理。正常情况下,领导干部每半年填写一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年底填写《领导干部个人廉政卷宗》,由局秘书股代为呈送区委、区纪委,特殊情况要随时上报。
4、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或局纪检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碌曲县人社局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和上级党委、纪委的要求,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述职述廉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及时间
述职述廉的对象主要是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述职述廉报告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所分管的单位和部门是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考核规范、责任追究落实。
(二)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情况,能否及时制止纠正分管范围内的单位和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现象,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能否积极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严肃查处。
(三)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方面,能否严格遵守“十不准”纪律,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是否做到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四)遵守党纪国法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方面,有没有违法违纪问题或不廉洁的行为,能否自觉检查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三、要求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群众公认的原则。
(二)领导干部要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认真对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既要讲成绩,总结成功经验,又要找出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个人整改措施及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四、召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大会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大会,由局长主持,上级领导和全局(含县人才中心、编办)干部职工参加。首先由领导干部(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人述职述廉,尔后由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对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进行廉政建设方面的民主测评,最后由秘书股进行汇总。
五、汇总上报情况
根据上级的要求,领导干部要进行个人收入申报(每半年一次),个人重大事情报告、收入上缴礼品登记、填写廉政卷宗、进行个人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总结报告等。以上情况包括述职述廉情况和民主测评情况,由办公室具体收集和承办,经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局秘书股兼职纪检监察员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上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
碌曲县人社局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根据《党章》和上级党委、纪委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每年召开一次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一、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和参加人员 按照上级党委、纪委的要求,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纪律教育活动月在每年的7-9月份进行。局党支部成员都要参加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非党员局班子成员列席党组民主生活会。
二、确定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主要内容 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局党支部(班子)的实际情况及群众反映的问题,明确提出民主生活会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对照检查的重点内容,要把检查和解决党组(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领导成员密切联系群众、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对象检查的重点。
三、拟制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施计划
一是确定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主要内容;二是拟制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安排;三是提出具体要求。
四、组织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学习和思想交流 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前一般要安排2-3天的时间进行理论学习。理论学习由局党支部书记组织实施,秘书股负责提供理论学习的文件、资料。学习的内容包括上级党委、纪委指定的学习文件,党组现行政策及党内有关文件和资料。学习形式主要采取个人自学,中心组集中学习,听辅导报告,组织参观考察,看电教录像片,其中至少安排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讨论交流半天。
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
在民主生活会前,要下发一个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对班子集体和成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通常要召开“四个会议”,一是召开人事系统各单位领导座谈会;二是召开机关股室负责人和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座谈会;三是向下属单位、区直各机关、上级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局秘书股具体负责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写出征求意见情况综合(含对班子集体和成员个人的意见)、向班子集体和成员反馈汇报。
六、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主要内容,对照征求意见的情况综合,在广泛交心谈心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发言提纲会后要归入民主生活会档案)。
七、召开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局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班子)成员参加,非党员局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局秘书股负责会务及会议的记录。会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内容进行。一是通报上次党组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征求群众意见,结合对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进行简单的小结;二是党组班子成员进行个人自我批评,主要检查自己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落实分工负责制的情况,检查自己在党性党风和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党政干部廉政准则,检查自己廉洁自律的情况,针对自己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整改的意见;三是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开展批评,进行思想帮助;四是找出班子集体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八、通报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一)制定整改措施。根据民主生活会上关于整改的初步意见,针对党支部(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党支部(班子)整改措施,经局党支部书记审核后,交党组会议通过。
(二)上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将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始记录、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书面上报县委、县纪委。
(三)对下进行通报情况。召开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会议,由局党组书记通报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宣读党支部(班子)整改措施。碌曲县人社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信访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1、登记手续。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传和其他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局秘书股办理登记手续。匿名信件和电话可酌情不予受理。
2、呈批转办。由秘书股负责人分办送有关局领导阅批,秘书股再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有关科室办理。
3、承办处理。承办股室应根据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完成。不属本股室办理的,应由承办股室向作批示的领导说明情况,经该领导同意后,退秘书股,由秘书股转其它股室办理。
不属人事局职能的,应由承办股室向作批示的领导说明情况,经该领导同意后,退秘书股,由秘书股退原转办、交办的单位。
经我局受理的信访案件要争取在15天内办理并答复转办、交办的单位或群众。一些不能立即处理的,也要书面答复转办、交办的单位,解释原因。如转办、交办单位要求我局直接答复来信人的,由承办科室负责口头或书面答复来信人。
二、信访工作要求
各股室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
3、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
4、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5、遇到来访人员难以疏导时,可通知来访人所在单位或其请示市政府派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三、信访工作各项制度
一是建立领导包案制度。局领导按照工作分工为分管范围信访案件处理的包案领导;股室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谁接待谁处置,一案负责到底。
二是建立疑难信访问题会办制度。各领导、各科室在解决处理信访问题和矛盾,尤其是涉及部门较多、解决难度较大的信访问题和矛盾时,要不分你我,形成多方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态势,促进疑难信访问题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
三是建立定期分析排查制度。各股室定期认真分析、排查不稳定的因素,及时发现倾向性问题,做到情况早预报,工作早介入,问题早处理,苗头早控制,发现问题或矛盾,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指定专人解决处置,把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是建立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信访工作的各级职责,局长为信访工作总负责人,纪检组长分管信访工作,属纪律作风方面的信访由秘书股负责办理和监督,属业务职能方面的信访由办公室负责收发、登记、催办和立档。各股室经办人负具体责任。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局领导和通报有关部门,防止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发生、扩大。对于不按规定处理好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碌曲县人社局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实行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市、区纪委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谈 话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谈话,是指机关股室、直属单位的负责人以及机关、直属单位党支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谈话。主要了解本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二条 确定谈话对象的程序
(一)局秘书股根据实际情况向局纪检组领导提出谈话建议,经局局务会议同意后执行。
(二)局秘书股填写廉政谈话呈批表报局纪检组长签批,局秘书股根据领导批示,应提前3天将廉政谈话通知书送达谈话对象。
(三)谈话一般由局长主持,秘书股参加,并具体负责谈话记录。第三条 谈话对象需要就某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的,可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第二章 诫勉谈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诫勉是指对某些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劝告,责令其限期改正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第五条 诫勉谈话的对象是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第六条 诫勉谈话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指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帮助诫勉对象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其加强自身思想、政治、作风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决定不坚决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经常不参加本单位的政治学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的;
1、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或在干部队伍、机关工作人员中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直接影响工作的;
2、不能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在人事任免、招考、录聘用等方面徇私舞弊或泄露人事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执行公务中违反原则,有谋取私利行为的;或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暗示、打招呼等方式直接干预或变相干预为其谋取利益的;
4、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经常迟到、早退,经指出不改的,或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因个人主观不努力,不能完成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交办的任务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
6、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或作风飘浮,言行不一,工作推诿扯皮不抓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7、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经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在限期内不积极改正的;
8、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敷衍塞责,平庸无实绩,群众意见较多的;
9、思想意识、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明显存在问题的;
10、未能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和下属工作人员,群众意见大,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1、有其他问题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12、局务会根据考核考察结果及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确认事实清楚,提出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建议。
13、诫勉谈话的主持人由局主要负责人指定。参加谈话人可根据情况,由局分管工作的成员、秘书股和有关股室的负责人参加。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
14、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15、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16、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17、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18、谈话的具体事项由局秘书股负责,谈话的要求和时间由局秘书股负责;纪检监察的人员提前3天通知被谈话人。
19、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做好记录,并注明谈话人、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
20、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21、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部门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22、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23、诫勉谈话的记录要归入机关工作人员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