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报告制度_保健食品经营自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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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报告制度
为确保公司保健品的质量,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保健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指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1、内在质量(含量、理化鉴别、微生物检查)不合格的保健品。1.2、外观质量不合格的保健品。
1.3、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
2、保健品销售人员要配合保健品安全管理员做好用户访问工作和质量信息收集工作,对待客户投诉和反映的质量保健品要加大检查。
3、对发现的疑似假冒伪劣保健品,应立即通知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对疑似保健品进行质量确认,并进行有效控制,及时上报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准擅自退货。
4、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销毁工作,经总经理批准,由保健食品安全负责人报经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在其他相关部门监督下进行,并详细填写《销毁清单》。
《七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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