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制度及奖惩条例_依法治校学生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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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及奖惩条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有益活动,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名注册

1、每学期新转入学生,由政教处面试后,签写试读协议安全协议书,然后到新生

报名处交费报名,再到班主任处注册,安排住宿及其他事宜。

2、原校学生直接到指定报名处交费报名后,到班主任处注册,由班主任安排住宿

及就读等其它事宜。

二、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

1、每学年开始,中小学生都要办理学籍。

2、以班级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三、转学、休学

1、转入学生,必须经学部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报名注册,编班就读。

2、初三补习、高三补习学生转入可不带学籍,其它年级学生(本地区)应办理由

县市教育局批准的转学手续,方能报名就读,否则不能参加毕业考试,不能办理毕业证。

3、因父母工作调动和其它原因需转出学生,经校长和校办公室同意,由转出学生

或家长出示接收证明方可开具转学证明。

4、因病不能正常上学,需医院开具证明,家长写出申请,可保留学籍,视情况办

理半年或一年休学。

四、奖励及处分

(一)奖励

1、学校于每期末根据班级学生总数按比例评出“三好学生”和优秀班团干,并给

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

(1)评选对象为:班干、团干、学生会干部。

(2)评选条件:①政治思想好。②热心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积

极为学生服务,在同学中起到榜样作用,工作成绩突出。③成绩在全年

级或班级处于领先位置。④尊敬老师、团结同学。⑤遵纪守法。⑥无迟

到、早退、旷课现象。

(3)评选比例:一般控制在5%以内(名额分配由学校决定)。

(4)每学期评选一次,要有书面材料,填写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表,否则不予

审定。

(5)奖励:发给“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并给予资励,记入本人档案。

“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1)评选对象:兴成学校全体在校生。

(2)评选条件:

①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思想品德好,德、智、体等方面均能全面发展。

②成绩要求:在全年级或班级中成绩优秀。

③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在同学中有榜样作用。

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⑤无违纪行为。

(3)评选比例:一般控制在班级人数的10%以内(名额分配由学校决定)。

(4)评选办法:

①每学期评选一次,各班上报三好学生须有书面材料,填写三好学生推荐表,否则不予审定。

②各班评选三好学生须经全班同学民主选举,班主任和班委会讨论通过,填写好班级意见后由班主任签字,交政教处。

(5)奖励:发给“三好学生”证书并给予奖励,如上级部门需推评“三好学

生”,学校从中择优推荐。

2、学生做好事,勇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表现突出者学校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3、一学期内无违纪行为:缺旷、迟到、早退,可获“遵纪守法学生”荣誉表彰。

4、学生成绩优秀,在中考、高考中成绩突出,按学校奖励条件(见《兴成学校升

学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二)处分

对各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态度分别给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分

为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劝其退学、⑥开除学籍。性质严重,触犯国家法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两次,属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继续累计达4次,属屡教不改,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勒

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2次,属屡教不改、教育无效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注: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撤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1)穿戴不整洁(女生穿高跟鞋,男生穿拖鞋),着装不符合规定者(奇装

异服)。

(2)在校园内不佩戴学生证者。

(3)看不健康书刊和黄色录像带(片),说脏话、骂人、举止不文明者。

(4)不参加升旗仪式、不参加学校集会者。

(5)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者。

(6)不按时“两睡”,影响他人休息者。

(7)随地乱扔纸屑、果皮,乱吐口痰者。

(8)在床上点蜡烛者,晚睡点蜡烛者,深夜打电筒看书者。

(9)男生留长发,女生烫(染)发、涂口红、戴耳环首饰者。

(10)男、女生纹身者。

(11)用餐时故意敲打饭钵者。

(12)在教室内、寝室内、楼道上玩打篮球、乒乓球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吸烟者,喝酒者。

(2)进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酒吧,打台球,进网吧打电子游戏者。

(3)侮辱同学者,制造事端、蓄意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考试作弊者。

(5)不戴学生证而用假学生证欺骗门卫或值日老师者。

(6)连续迟到达10次、旷课达5节者。

(7)私拆他人信件者。

(8)吸烟2次(含2次)以上者。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恶意带凶器进入校园者。

(2)聚众打架斗殴,故意打伤别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蓄意破坏公物,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旷课达20节以上者(迟到2次算旷课1节)。

(5)不尊重老师,恶意中伤、侮辱学校老师、职工,干扰教育教学工作者。留校察看以一学期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劝其退学者,若学生本人、家长一再要求继续就读者,经学校研究决定可视

为旁听生处理,但必须请本校教职工作为担保人,交500元的旁听生费。每位教职工担保不得超过1人,只能对劝其退学学生担保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酌情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侮辱、诽谤他人坚持不改者。

(2)携带“四危物品”(烟、酒、火、公安管制物品)入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视

其情节,照价赔偿或加倍赔偿)。

(4)有伤害行为经教育不改者,酗酒闹事、赌博、打架斗殴致使他人受伤害,由家长(监护人)和当事人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和相关责任。

(5)违反学校纪律,不听老师教导,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须签定试读协

议,并交纳300元的保证金。试读期间无违纪行为,学校负责退还保证

金;若有违纪,保证金不退。

(6)谈情说爱影响极坏者,看、抄、传播黄色书刊、录像,经批教育不改者。

(7)连续两次被记大过处分者。

(8)一学期旷课达30节,病假60节(住院除外),事假40节。事、病、旷、迟到、早退累计达80节者。

(9)带头闹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正常开展者。

(10)学生衣着不整,品行败坏,辱骂教职工、以大欺小、以强欺弱,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

(11)翻越围墙到红果城区上网或做其他等,每人每次交纳保证金200元,并承担学校派人外找的车油费和相关费用,若引发其它安全事故,一律由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12)与社会人员往来,组织参与打架斗殴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律由当事人和家长(监护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13)参与吸毒贩毒者一律开除学籍,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4)对违纪学生实行考察制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一学期内不再违反学校纪律,学习上有进步,表现较好,考察期满,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班级给予评议,班主任同意,送政教处报校务会讨论批准,撤消处分,退还保证金。在考察期内,仍有违纪行为,不退还保证金,属应届毕业生者不发毕业证,高三学生不予政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

(1)不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经教育不改者。

(2)抽烟、打扑克、赌博、上课时间以其他借口去看电影、电视、录像、参

加舞会、约会、上网等,经教育不改者。

(3)讽刺、围攻、起哄教师,不遵守课堂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者。

(4)损坏公物,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

(5)不遵守学校纪律和校园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

注:①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班主任、政教处提供材料,学校审批,报县市教育局备案。

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③学生请假一天之内由班主任批,三天之内由政教处主任审批,一周之内

由分管部长审批,一周以上由校长审批。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补充规定:为了更好的建设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持良好的校园卫生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整脏治乱”实施办法以及《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卫生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交卫生管理费)

(1)在教室内外、走廊、楼梯上、墙壁上乱涂乱画,踩脚印、打球印,每人次每印迹交5元。并勒令限期清除。

(2)故意将整袋垃圾丢至其他班级清洁区的,发现一次交20元,并为该班级打扫一个大周的清洁区。

(3)在教室内、走廊上烧废纸,每人次交30元。

(4)酗酒后在校园内呕吐污染环境者交50元。

第二、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赔偿费或管理费)

(1)有意损坏公物(含花草树木)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除赔偿损失外,每人次交50元。

(2)偷窃他人东西,勒令退还并追加与物品相当的款额(以各种借口索取强占他人财物者参照本条款处理)。

(3)喝酒一次交50元。

(4)抽烟一次交10--50元。

(5)打架一次,除了负责伤者医疗费外,每人次交50元。

(6)携带管制刀具入校或帮他人收藏者每人次交100元。

(7)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交50——200元。

(8)不尊重老师,顶撞、侮辱学校教职工,每人次交50元。

(9)每日中午“午睡”时间及每晚7:00后,严禁在球场上打球,违者每人(次)交5元。

(10)“午睡”时间(中午12:50—14:10)不准洗衣服或在校园内及寝室内外闲逛,违者每人(次)交5元。

(11)严禁攀爬校园内的建筑楼房顶层,翻越学校围墙及门窗出入,违者每人(次)交50元。

注:此补充规定由学校政教处、保卫科、值周教师、宿管人员、班主任等负责实施。

本制度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兴成学校中学部

201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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