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论述题)_公证与律师制度论述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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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律师的业务范围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论述辩护律师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方面:

1、律师辩护活动的内容,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予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既要从事实证据方面,也要从适用法律方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意见。

2、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歪曲法律,不得强词夺理,颠倒黑白。

3、律师辩护必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辩护律师不得从事侵犯或危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论述公证的效力

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公证在法律上具有三种效力:

1、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公证证明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公证时该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即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某项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就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2、作为证据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在诉讼中具有不同于一般证据的特殊的证明力。

3、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具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专指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公证机构证明,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论述仲裁裁决作出后代理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利益依法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代理律师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代理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请撤销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2、代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3、代理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但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⑤适用法律错误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论述刑事自述案件中,自诉人的委托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应审查的内容和法庭审理时应做的工作。

应当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

2、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有无足够证据予以证明。

3、公诉转为自诉的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具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

4、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出庭时应该做好的工作主要有:

1、开庭阶段,注意审判组织是否合法,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对方辩护人是否合格;开庭程序是否合法。

2、法庭调查阶段,履行控诉职能。

3、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代理词,与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辩论。

4、积极参与法庭调解。

5、被告人提出反诉时,代理律师经自诉人委托可以行使辩护职能。

6、协助自诉人提出上诉。论述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和条件

1、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律师出现违法执业或者因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2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条件:

①律师有实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且律师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律师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③律师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害,而且律师的行为与经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律师的损害行为发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

论述已婚状况公证的种类和办理已婚状况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已婚状况公证分为两种:一是结婚公证,二是夫妻关系公证。

办理已婚状况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应教育、动员当事人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根据他们提交的结婚证书,再依法办理结婚公证,需要明确的是,公证书中关于当事人结婚的时间,应以登记结婚的时间为准。

2、当事人申办公证时,如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不能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公证机构可根据有关户籍机关的记载,证明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曾与死亡人生前存在过夫妻关系即可。

3、对于原来存在“事实婚姻”且先有子女,后来‘婚姻’又解体的当事人,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公证或夫妻关系公证,只能根据需要,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证明,即证明该当事人分别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4、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费留学生,已遵照婚姻缔结地国的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现为了去第三国谋职、学习等目的回国申报婚姻状况公证的,我国公证机构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经审查真实无误后,方可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得出具结婚公证书。

论述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作用

律师代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对正确、合法和及时地处理民事案件,起着重要作用,是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

1、由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被代理人的迫切愿望。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法律知识的缺乏难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律师职业的专门性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3、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

①律师凭借自己的特有的权利、地位和身份,能够透彻地调查案情,掌握案件的事实真相,通过法庭辩论的渠道,协助审判人员准确地判断案情。

②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能够从正反两方面制约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使审判人员兼听则明,以便法官正确运用法律,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及时做出正确合法的裁判。

③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容易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达成妥善的调解方案。

论述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地位 首先,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从属于被代理人。

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目的,是要代理人为维护其利益而参加诉讼。受委托的律师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在当事人委托的权限内从事诉讼活动,其行为才与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行为。

2、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与代理人一起出庭时,如果代理人陈述与当事人的陈述不一致,人民法院应以当事人为准。

3、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其次,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相对独立

1、在意思表示方面具有独立性,可以自行决定怎样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第三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拥有当事人不具有的权利,如查阅案卷、调查取证等。

3、律师对当事人的主张和要求,应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予以维护。

4、律师不论代理哪一方,都无权请求法庭调解。

论述法律援助的意义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

1、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2、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正。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4、促进法律服务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

论述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1、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辩护律师有权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或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及其他材料。

3、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并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单位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相关的证据,也可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或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5、开庭审理时,可以对被告人、证人发问,对于公诉人的证据有权发表意见,还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拒绝辩护的权利。当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论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依次组成,律师事务所登记住所只能有一个,律师章程是律师事务所活动的准则。

2、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

3、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有符合规定的设立人。

4、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资产;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

论述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是证明行为;民事诉讼是司法活动,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

2、法律后果不同,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赋予法律上的证明力。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和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3、不服法院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更改错误的复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决不服,可以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公证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1、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律制度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可以相互借鉴。

2、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

3、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照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论述律师法律咨询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法律咨询的业务量越来越大,律师做好法律咨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法律咨询有助于法律宣传。

律师通过法律咨询,可以告诉咨询者,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从而直接、有针对性地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律师可以通过这种简单直接的形式,有利于律师准确、及时地把法律政策的精神贯彻到人民群众去。

2、法律咨询有助于平抑诉讼、定纷止争。

通过律师的法律咨询,可以帮助咨询者提供认识,正确对待和处理矛盾、纠纷,把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起到平抑诉讼、定纷止争的作用。

3、法律咨询有助于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沟通。

通过律师的法律咨询,也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律师通过法律咨询,可以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掌握社会动态,及时向有关机关沟通情况,以利于其作出更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决策。

4、法律咨询有助于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

在律师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律师会接触到各种的复杂问题,这就要求律师必须拥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有利于全面锻炼律师,从而激发律师不断学习,促使律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增长才干。

论述律师论辩的意义

1、律师论辩有助于揭示事物的本质。律师办案,通过不断的争辩和互相反驳、质疑,可以使案件事实更清,透过表象看到本质。

2、律师论辩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执业就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论辩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3、律师论辩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律师通过充分的论辩,明辨是非,可以达到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应用法律的目的,推进法制化。

4、律师论辩有助于展现律师良好形象。律师通过法庭上的能言善辩,有助于提升自己在社会上的形象,展现当代律师的良好风采。

律师进行谈判需要事先准备谈判方案,论述一般情况下的谈判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1、明确谈判目标。谈判目标是指谈判方案所直接要达到的结果。一般可以分为最佳目标、可接受目标和最坏目标三个层次。对此,作为谈判律师事先要有所准备,做到心中有数做好最坏的打算。同时对谈判最坏目标要严格保密,绝不泄露给别人。谈判目标如有修改,要经过商定,共同讨论决定。

2、明确谈判期限。在谈判方案中要明确列明谈判期限的计划安排和进程,这样能提高谈判效率,使谈判在最佳的时间内达到目标。这样作为谈判律师能结合不同的期限阶段作出调整,除去任何不利的时间限制影响等问题。因而,应在谈判之前对谈判方案里的时间作出精准计算和适当安排,最后规定一个谈判期限。

3、列明谈判议程、当谈判的目标和期限确定之后,就要列出谈判议程。按照谈判的先后、难易预先编制,列明谈判的时间、地点、内容、议题等等,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混乱,使谈判有序进行,列明议事日程本身就是一种谈判战术。

论述公证法律责任的意义

明确公证的法律责任,对维护国家法制的公证工作秩序,预防、减少、制裁公证活动中公证员的违法行为,监督公证员格尽职守、清廉服务、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公证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公证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公证员尊重客观事实,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地行使证明权,提高公证质量,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证法律责任有利于公证员坚守职业道德,加强公证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严格依法办理公证事务,认真行使证明权。

3、公证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公证的威信和威望。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提供错误的公证书时承担法律责任,有利于在公众心目中树立公证机构的威望,提高公证员的社会地位,从而体现公证机构的权威性。

论述律师论辩的主要原则

律师论辩是律师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重要方法。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与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同的特殊性。除要遵循论辩的基本原则外,律师论辩还有其自身特有的原则。

1、依法辩论原则。依法辩论是律师论辩应遵守的原则。它包含以下主要内容:①参加论辩是律师的权利,律师必须依法行使论辩权。②律师在论辩中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义务,凡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论辩义务,作为代理人的律师要切实履行。③律师论辩中所作的分析,或者提出的意见,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2、依法维权原则。依法维权原则是指律师论辩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要求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也应当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来实现的,其中论辩是一个主要方面。

3、辩论平等原则。辩论平等原则是律师进行论辩活动的准则。它包括:①双方当事人的论辩地位平等②双方律师与双方当事人论辩地位是平等的,论辩机会是均等的③双方律师之间的论辩地位也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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