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_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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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注:工程款优先发放给农民工)
1.建筑施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2.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同级别各县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向建筑施工单位提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具备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
5.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总承包企业应按月核实已完成的分包工程量,拨付分包工程款,确保分包企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6.建筑施工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就延期支付工资原因、期限及延期支付解决办法等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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