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中心管理制度_招商中心现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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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中心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目的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招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劳动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流程化,完善并规范相关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有岗位的劳动关系管理。
二、试用期管理
第三条 通知试用
应聘员工被录取后,社会发展局(或中心)根据体检和外调结果,通知相关人员按时到职,开始试用期。
第四条 新员工资料存档
新员工被录用后,需先到中心办理试用手续。届时需出示以下文件,以备存档:
1、简历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4、区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
5、前单位离职证明;
6、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7、其他技能证书和文件;
8、户口在外地的员工需提交三证(暂住证、就业证、生育证)、一卡(就业卡)复印件。
第五条 试用资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试用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吸食毒品者;
3、在前单位有不良纪录者;
4、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5、体检结果不合格者;
6、应聘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者。
第六条 试用期限。
新员工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届满时,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按期签订正式合同;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中心出具书面意见,予以辞退。
第七条 试用期薪酬
试用期薪酬规定见中心的工资管理办法。
第八条 签订合同
试用期满后转正者,到社会发展局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相关存档手续,并与中心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者例外。
三、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 合同签订
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按相关要求编制劳动合同书。
第十条 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和义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5、保险与福利;
6、劳动纪律;
7、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
8、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的条件;
9、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0、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
个月。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在合同期限内生效;甲、乙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 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故不宜或不愿继续在中心工作,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请,经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中心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所在部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所在部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中心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中心规章制度应解除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中心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违反中心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受到辞退处分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期未满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中心另行安排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员工主动提出,中心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经确认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十七条 离职手续办理程序
1、离职人员持离职单办理归还借阅文件资料与办公设施;
2、到财务管理部门(财政局)办理备用金报销与偿还等手续;
3、到相关业务部门及原工作部门办理业务手续、业务文件、相关资料
与用品的交接;
4、在上述手续齐备后,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并结算最后一个月工资。
四、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劳动法》及双方签
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中心与员工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该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
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条款中今后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和招商中心
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运用工资杠杆,建立合理的报酬制度,使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委会招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工资管理规范化、系统化,达到吸纳人才、促进中心发展的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员工工资的计算、发放,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心工资采用岗位工资制,分为中心主任、中心主任助理、处长、主管、科员五个职级,每个职级有五个工资等级,具体参见《薪酬结构表》。员工工资等级标准依照职务(工作岗位)、学历、技能、责任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四条 员工自到中心服务之日起计薪至退职之日停薪,新任试用及辞职的员工
当月工资均以其实际服务天数乘以当月工资定额计发。如遇十五日以后报到的新进员工,其工资合并到次月计发。
第五条 员工在职如遇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或受降级降薪处分,于调令或通知生
效之日起,适用新的工资等级标准。
第六条 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按拟定岗位工资的80%发放,在试用期满
后根据该员工的表现核定标准工资等级。
第七条 中心负责人的工资等级由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审批,中
心负责人以下岗位的工资等级由中心负责人审定。工资等级实施年度调整,每年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实施工资晋级或降级。
第八条 关于员工考勤(请假、迟到、早退、旷工等)以及加班的工资规定见中
心考勤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中心员工工资采用月薪制,工资按月发放。除另有规定外,应扣除保险、个人收入所得税及其他应扣款项。
第十条 离职人员在办妥离职及移交手续后,于离职日结算发给工资。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管委会审批,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