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金地农资经销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_农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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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金地农资经销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肃州区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一、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购进农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购进的农药产品必须依法取得“三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标准证)。
二、农药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具有涉农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销售人员应当是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获得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或经县级以上农药管理机构农药经营培训合格的人员。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购进不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鼠药以及假农药和劣质过期农药。
四、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进货查验制度,做好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审验,查验并备存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所购进的农药产品必须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五、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进销货台账,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所经营的农药品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要制作成电子文本和书面材料,报肃州区农牧局执法大队备案。
六、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要有与期销售的农药相适应的储存、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
七、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八、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九、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农药购货、销售登记台账档案,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农药经营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十、农药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农药销售人员农药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相应的培训学习档案。
十一、农药经营单位要开展农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对比、筛选工作,积极向农药使用者推荐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生物农药品种。
十二、农药经营场所不得与学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不得兼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商品。
十三、农药经营单位在销售农药产品时,若发现质量问题,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销售的农药产品,承担由自身销售的农药直接引起的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接受社会和管理机关的监督。
监督单位:肃州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监督电话:6987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