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山乡安全生产事故通报警示制度_安全警示通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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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山乡安全生产事故通报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乡安委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事故发生地的村(居)、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扭转被动局面而进行的预警通报。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部门和相关企业由乡安委会启动警示通报制度:
(一)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涉险事故);
(二)一个月内接连发生2起(含)以上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三)一段时间内接连发生社会影响较大责任(包括死亡未遂)事故的;
(四)半年生产安全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
(五)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重、重大隐患突出的;
(六)乡安委会认为有必要预警通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警示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警示地区或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第五条 被警示通报单位应在1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乡安委办。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扣分。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通报纳入各级各部门年终考核范围。凡受到事故预警通报的村(居)、部门和有关企业,须向乡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切实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受到乡安全生产委员会预警通报1次的,被通报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预警通报2次以上的,主要领导必须就安全生产工作向乡政府述职,其当年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