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化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_化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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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01)003号
签发: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具体情况,建立和制定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实行分部门管理和分级负责制。
一、事故隐患的定义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1)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公司及操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4、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强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根据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各车间(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工厂、车间(部门)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认真协调进行彻底整改。
(1)车间(部门)下属岗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由车间(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进行查实。对本部门有能力进行整改的应认真进行彻底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工厂安全部门备案;对本部门无能力整改的要及时上报公司、工厂主管领导和厂部备案。
(2)各车间(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公司、工厂的事故隐患,由厂部按规定及时进行查实,工厂主管领导和厂部协调各单位进行彻底整改,整改完成后工厂安全部门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案。
2、科室、车间(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3、各科室、车间(部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工厂主管领导和厂安全部门备案,由工厂主管领导负责协调解决;工厂主管领导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公司领导,召开公司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本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县政府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工厂、科室、车间(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将员工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发现时间、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
5、工厂安全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工厂主管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职责进行认真排查和治理或未按规定上报各类隐患而导致发生问题的,按国务院《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2008年1月21日
主送:工厂各车间、部门 抄送:总裁办、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