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制度(试行)_采购经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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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采供物品质量与安全,统筹总公司采供工作,确保公司各项物资供应,加强企业的物资采购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及后勤服务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采供中心属南京医科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对总公司负责。
第三条 采供中心的基本职能:负责总公司饮食中心食品原料及各部门总价在3000元以上或对服务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物品的采购和供应。校园管理环境中心、工程修缮中心两部门在工程中所使用的专业性原材料暂不列入采供范围。
第四条采供中心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同时,在付款方式上实行契约方式运行,减少采购风险。
第五条已纳入公司统采范围的物品,各部门不得再私自与供货商订购,违者按相关违纪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章采供工作基本流程
第五条采购物品分类
1、食品原料类。
2、办公用品,各类消耗品,劳保用品。
3、固定资产类。
第六条 采购申请
1、食品原料类,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填报采
购申请单。米、面、油、调味品必须由使用方提前5日填写采购申请单(内容分类填写),由专人直接送公司采供中心。猪肉类、素菜类、蛋类等由使用方填写采购申请单在前一天下午四点半之前以传真形式报公司采供中心。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使用方负责人和申报人承担责任,如按规定时间申报,因采供中心延误,造成食堂无法正常运行,由采供中心承担责任。
2、办公用品、各类消耗品、劳保用品,各部门填写《月物资购置申请表》。
3、固定资产类物品,填报《学期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4、各类采购申请表需按规定时间送交采供中心。
第七条 采购审批
1、食品原料类,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采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专人负责以传真形式或直接送采供中心采购。
2、办公用品、各类消耗品、劳保用品,各部门填写《月物资购置申请表》,经使用部门中心主任签字,分管总经理审批后送采供中心采购。
3、固定资产类由部门中心主任、分管领导、总经理逐级审批,按学校和后勤服务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采购。
4、原属非招标类物品,如总公司认定须招标,按招标类物品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采购
招标类物品严格执行招标结果采购;非招标类物品由采供中心会
同使用部门进行市场调研,确定供应单位后,实施采购。
第三章物品的验收、入库、保管
第九条物品的验收
1、验收食品原料时,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把好食品原料的安全关、质量关、数量关;索要相关资质证明;杜绝“三无”产品,腐烂、变质产品。各个食堂指定两个专人自行负责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必要时逐级汇报,协同解决。如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拒收,并及时汇报采供中心。采供中心不定期派专人与餐厅保管员对食品原料进行验收。
2、验收办公用品、各类消耗品、劳保用品时,严格检查质量、数量、规格。各部门指定专人验收,验收过程中,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拒收,并及时汇报采供中心。
第十条物品的入库、保管
1、所有入库物品,均需要建立台账。乳制品、动物产品和食品添加剂单独建账。
2、各库房保管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品的有效期、质量、包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必要时逐级汇报,协同解决。
3、采供中心不定期对食品原料进行取样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查明原因后逐级汇报。
第十一条物品的出库
各部门仓库的物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办理相关的出库手续。食 品添加剂专人保管,专人领用。
第四章 对账与结账
第十二条对账
每月末各使用部门保管员认真核对供应单位供货对账单,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同时月末财务派专人进行实地盘点,确保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结账
1、各部门与供货商当月购买当月结算。据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对账单及供应单位发票,填写报销单,并分别经各部门经办人员、验收人员、部门主任、分管领导签字后直接送财务部门报销。
2、固定资产类物品按学校和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后报账。
第五章 价格调整
第十四条价格调整
1、招标类价格调整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标准,经总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非招标类物品由公司采供中心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市场调研,小组成员由总公司采供中心、使用部门人员组成。按照价格调整标准,逐级审批后执行。
3、采供中心须及时将价格调整通知单发放至使用部门中心主任处。
第六章 问题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使用部门发现问题向本部门主任汇报,由使用部门主任直
接通知采供中心工作人员,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向本部门分管领导汇报,由部门分管领导和采供中心分管领导协同解决并上报总经理。
第十六条招标类物品的问题须向分管领导、招标领导小组汇报,及 时处理。
第十七条凡影响重大的问题或紧急事件可及时直接报至总经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总公司原有与采供有关的工作条款,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九条本条例为试行草案,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未涉及问题,各部门领导应从总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妥善沟通与处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总公司采供中心负责解释。
后勤总公司201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