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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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加理长效机制,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治 理,防 范 重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保 障 人 民 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排 查 治 理 暂 行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制 定 本 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重 大 事 故 隐 患(以 下 简 称 重 大 事 故 隐 患)排 查 治理 的 监 督 管 理。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依 照 其 规定。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 较 大,应 当 全 部 或 者 局 部 停 产 停 业,并 经 过 一 定 或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者因外部因素影 或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者不能当日(不过夜)整改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风险类型和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二级重大事故隐 患 可 能 造 成 30 人 以 上 伤 害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1、重 大 危 险 源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2、危 险 物 品(包 括 :易 燃 易 爆 物 品、危 险 化 放学品、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 物 品)的 储 存、运 输 和 民 爆 物 品、剧 毒 化 学 品 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

3、金 属 和 非 金 属 矿 山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4、危 坝,国 道、省 道 或 城 市 中 心 区 域 危 桥 及横水渡口的重大事故隐患;

5、三 级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范 围 中 可 能 造 成 10 人以 上,30 人 以 下 伤 害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除一、二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之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 由((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 或 一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级重大 事 故 隐 患、省 政 府(或 省 安 委 会)挂 牌 督 办 的 重 其大事故隐患、它需由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挂牌督办行业领域内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其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他需由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三)市 高 新 区、保 税 区 管 委 会 和 各 区(县)政 府(或 区 县 安 委 会)负 责 挂 牌 督 办 辖 区 内 二 级 重大 事 故 隐 患、市 政 府(或 市 安 委 会)挂 牌 督 办 的 重 其大事故隐患、它需由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挂牌督办 行 业 领 域 内 三 级 重 大 事 故 隐 患、区(县)政 府(或 和区县安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各街道(镇政府)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挂牌督办辖区内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区(县)政 府(或 区 县 安 委 会)和 市 相 关 职 能 部 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方式可采用发文公示,必要时可网上公示或宣传媒体公示(有保密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按属地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行业(领域)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等责任体系落实。、市(管委会)区(县)政府、街道(镇政府)办 工事处、业园区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 各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 各查治理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机构)对本行业(领域)重大 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督管理责任; 产经营单位作 为 事 故 隐 患 排 查、治 理 和 防 控 的 责 任 主 体,对 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发现工作。通过认真落实汕头市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组 织 开 展 安 全 大 检 查、专 业 性 检 查、季 节 性 检查、节 假 日 检 查、要 害 部 位 检 查、日 常 检 查、跟 踪检 查,开 辟 隐 患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等 活 动,排 查 发 现 重大事故隐患。隐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患单位应及时登记建 档、及 时 实 施 监 控 治 理,及 时 向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 患 的 危 害 程 度 和 整 改 难 易 程 度 标 治 预 分 和 理 案 析 ;(三)隐 患 的 治 理 方 案。方 案 的 内 容 包 括 :1、治 理 的 目 任 务 ;

2、采 取 的 方 法 和 措 施 ;

3、经费 和 物 资 的 落 实 ;

4、负 责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

5、治 理 的 时 限 和 要 求 ;

6、安 全 措 施 和 应 急。各 级 政 府 或 相 关 职 能 部 门(机 构)对 发 现 的 重 大 事故隐患,应下达整改指令书,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并按分级挂牌督办规定落实挂牌督办。第八条 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机 构)对 挂 牌 督 办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应 落 实 重大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六 项 内 容,明 确 整 改 任 务、整改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整 改 期 限,并 对 重 大 事 故 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第九条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单位,在 应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 当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 业 人 员,并 疏 散 可 能危 及 的 其 他 人 员,设 置 警 戒 标 志,暂 时 停 产 停 业 或 对者停止使用; 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 产 储 存 装 置、设 施、设 备,应 当 加 强 维 护 和 保 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负责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挂牌督办的政 府 或 相 关 职 能 部 门(机 构)上 报 整 改 内 容、项 目和 安 全 评 价 报 告,申 请 验 收,有 关 政 府 或 相 关 职 能部 门 应 当 在 10 日 内 组 织 现 场 审 查。审 查 合 格 的,对 事 故 隐 患 进 行 核 销 ;审 查 不 合 格 的,责 令 重 新 制定 整 改 方 案,继 续 挂 牌 督 办,直 至 整 改 完 成 ;对 整改过程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或隐患单位拒不执行整 改 指 令 的,应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对 不 具 备 安 全 应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工作跟 踪 检 查 月 报 表 制 度。各 级 政 府(安 委 会)和 相 关职 能 部 门(机 构)要 在 每 月 的 4 日 前 将 本 级 应 挂 牌 本(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及本辖区、行业 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统计数填写到 汕头市安全生产重 上大事故隐患月报表》 报同级安委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工作绩效 各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要认 及真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时发现重大事 及故隐患,时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和核销,按 时 上 报《 汕 头 市 安 全 生 产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月 报,表》 确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的落 实。对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的,将 纳 入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评先 活 动 中 给 予 表 彰。对 漏 查、漏 报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或挂 牌 督 办 工 作 不 落 实,整 改 不 力 等 失 责 行 为,甚 至 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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