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交接制度_特殊药品交接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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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医师值班与交接班:

1.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可根据科室的大小 和床位的多少,单独或联合值班。

2.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至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

3.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重危病员应作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4.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 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5.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

6.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 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如有事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

7.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病员未得休息时,应根 据情况给予适当补休。

8.每日晨,值班医师将病员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二)护士值班与交接班:

1.病房护士实行一周倒班一次三班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应严格遵照 医嘱和护士长安排,对病员进行护理工作。

2.交班前,护士长应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和危重病员记录,重点巡视 危重病员和新病员,并安排护理工作。

3.病房应建立日夜交班簿和医院用品损坏、遗失簿。交班人必须将 病员总数、出入院、死亡、转科、手术和病危人数;新病员的诊断、病情、治疗、护理、主要医嘱和执行情况;送留各种检验标本数目;常用毒剧 药品、急救药品和其他医疗器械与用品是否损坏或遗失等情况,记入交班 簿,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后再下班。

4.晨间交接班时,由夜班护士重点报告危重病员和新病员病情诊断 以及与护理有关的事项。

5.早晚交班时,日夜班护士应详细阅读交班簿,了解病员动态,然 后由护士长或主管护士陪同日夜班重点巡视病员作床前交班。交班者应给 下一班作好必需用品的准备,以减少接班人的忙乱。

(三)药房、检验、放射等科室、应根据情况设有值班人员,并努力 完成在班时间内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五、病房小药柜管理制度

1.病房小药柜所有药品,只能供应住院病员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 不得私自取用。

2.病房小药柜,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领药和保管工作。

3.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 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剂科处理。

4.毒、麻、限剧药品,应设专用抽屉存放,严格加锁,并按需要保 持一定基数,动用后,由医师开专用处方,向药房领回。每日交接班时,必须交点清楚。

5.药剂科对病房小药柜,要定期检查核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有无过期变质现象,毒、麻、限剧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工作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07年9月5日 发布者:促进部 信息来源:本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四.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是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经医教科负责批准的执业医师.医师签字

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六.麻醉药品和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七.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八.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九.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一.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十二.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三.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十四.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十五.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六.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及时解决处理。

十七.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报《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监督销毁。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二、麻醉药

1、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我院主要有可待因片、复方桔梗片、吗啡控释片、芬太尼针、吗啡针、杜冷丁针、罂粟碱针、阿片酊等。

2、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3、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执业医师或高年住院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在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的处方权。

4、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常用剂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剂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注射剂除凭医师处方外,须交回空安瓿换药。

5、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6、止痛的危重病人麻醉药的使用管理:由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籍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处方配药。

7、药剂科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8、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9、药剂科各小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本及处方登记本。药剂人员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10、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应每年报销一次,由院领导审核批准,就地监督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备,临床科室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三、毒药

1、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我院严格执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其中西药毒性药品仅作为制剂原料使用。

2、毒性药品须具有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3、毒性药品需设毒剧药橱,实行专人、专柜、专帐,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办法。

4、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5、毒性药品按药典规定,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存二年备查。

6、毒性药品应设立专帐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并填写使用登记本,登记本应写明患者姓名、年龄、药品名称、数量及日期,处方医师姓名、调配人员姓名。

四、精神药

1、精神药品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兴奋或抑制作用,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二类。目前我院第一类主要有强痛定片、强痛定针等,第二类常用的有巴比妥、氯硝西泮、安定、艾司唑仑、氟西泮、苯巴比妥、三唑仑等。

2、药剂科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采购、管理、使用,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3、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4、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处方不得涂改。

5、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月度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6、第一类精神药的管理和使用参照麻醉药。

十四、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 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1.“印鉴卡”的管理

药学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区卫生局申办、换发 “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 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 神药品库。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药库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药库与 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 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 变更手续。

3.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 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 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 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时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须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 单、帐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均无误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4.药品的储存和保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 进入库内。

5.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钥匙备案管理

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实行双锁双人负责制,历任管理人员 情况须在药学部备案。6.药品的领发

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 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 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7.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

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

品,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应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发药。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 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每天下班(或交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 相关记录。

8.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

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9.管帐人员交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监督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交接 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存药剂科。10.药品过期、损坏申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 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 品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质量处理程序处理。11.药品销毁管理 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统计汇总后报经药学部主任审批后 报区卫生局批准,并进行监督销毁、记录。12.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 即报告药学部主任和医院保卫处,并向区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13.值班巡查

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存储设施进行巡查,以保证药 品储存、保管处于安全状态。

十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 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按照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 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1.定点采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双人验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 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3.专柜加锁储存。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4.专用帐目管理。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5.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处方至少保存2 年。

6.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 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7.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作好用药指导,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 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双签字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 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8.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

(二)药品供应保管制度

1、药品的供应计划,应根据我院业务情况,各科室请购计划,季节发病情况,储备定额为基础,由药剂科编定初步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及主管业务院长批准后执行。

2、计划批准后复写二份。一份送医药公司,作为合同供应计划,一份存药剂科备查。

3、购入、调进或入库的药品,应由采购经手人,根据原始单据填入库单,如药库人员兼采购人员,则由药剂科指定适当药剂人员负责验收。

4、验收时如发现实物与原始单据所记载数量、规格、质量等不同,应根据情况查明更正或退换。

5、验收入对药品规格及质量性能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或检验。

6、购回之药品应及时(最多不超过三日)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7、药品保管:

①药库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蚀、霉坏、变质。②按性质分类的药品应分别保管,编号管理,并设立账卡,随时登记,保证帐物相符。

⑧各种收支凭证,应分类按月保存备查。

④药库门窗应注意关锁,设消防设施,严禁吸烟,防止火灾。

⑤有关毒、限剧药的保管,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执行;

8、领发

①各科室向药库领取药品、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应定期领取。

②各科(中心)应填写正式领物单,方可领取,药剂科要在业务上加以指导,并经常检查药品质量和使用、保管情况。

③领物单应填一式二份,一份作药库登记凭单,一份由领用单位存查。发出药品应及时登录帐卡。

④有关毒、限剧药的领发,应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9、统计报销

①药品统计报销表应做到正确、及时、按期报送规定的部门。药剂科一般做药品原、进、销、存的数量品种的统计,报表中有关金额核算应由财会部门负责协助。

②药品统计范围,药剂科直接或间接掌握的麻醉药品、毒、限剧药及贵重药品,药剂科应在月终进行一次盘点,以处方实际消耗量为该月消耗量。毒药、限剧药的统计报销,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有关麻醉药品的统计报销,应按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④负责物资保管责任的药工人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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