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_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
制度文件讨论稿之三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试 行)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程序化,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盐业主管机构为复议机关,其所属法制工作部门为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履行以下行政复议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
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身份(单位)等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记录完毕应由申请人签字。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时限;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人资格;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机关申请复议。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受理,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及时向本复议机关的主管和主要领导报告,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二人具体负责案件审理。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并制作送达回执。
第七条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当立即填写送达回执,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同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和其他有关资料。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作出答复的日期;
(二)答复的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四)申请人具体的请求。
书面答复应加盖被申请人的单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第八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法。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材料,核实证据,进行研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一)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大的;
(二)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第九条审理工作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基本事实、证据、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并附有代为草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条结案报告应当上报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复议决定的作出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人员根据本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或批准的结案报告,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其署名,并加盖本复议机关印章。
复议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制作完成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由案件承办人直接送交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送达,复议机构在送达复议决定的同时,务必告知申请人,对不服的复议决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第三人的送达,按照对申请人的送达方式办理。
第十三条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通过公文发送程序进行,以交发登记时间为发送时间,收文登记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十四条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以本单
位文件的形式,书面报告不同意见,但不得拒绝执行或消极抵抗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案件主办人员应当在收到送达的复议决定书回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县(区、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本局所属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盐业主管机构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自案件受理和案件审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副本报本局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