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农机使用者协会人事管理制度_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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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农机使用者协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维护协会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水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保持良好的工作效率,促进协会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曲靖市农机使用者协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非公职工作人员实行用工合同制管理和聘任上岗制。协会各工作岗位人员调配,以工作需要为前提,以双向选择为基础,上岗后坚持按阶段进行考评。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对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进行调整,为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协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有关专项文件。
第二章 机构及职务设置
第四条 协会常设机构设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农机管理、农机安全、农机培训、农机推广农机销售五个部门。
第五条 协会常设职务设九个职务级别,由高至低依次为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
第三章 人事任免 第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经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协会民主选举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任用由秘书长以上协会领导提出候选人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其变更、罢免程序参照协会《民主选举制度》中第七条及第十二条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一、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二、协会各部门工作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三、协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及解聘须经会长同意。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协会理事长职责:
一、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十条 协会副理事长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工作;
二、受理事长委托代理行使理事长职责。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负责协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七、负责协会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八、做好协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九、负责协会年检、换证;
十、负责协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供稿;
十一、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协会副秘书长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第十三条 协会其它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主持本部门的工作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领导本部门开展活动;
二、决定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聘免。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人员职责见《曲靖市农机使用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章。
第四章 员工守则与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协会员工行为准则:
(一)遵纪守法,合规办事。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二)敬业爱岗,恪尽职守。热爱期货行业,热爱协会,时刻注意维护行业和协会的荣誉与利益;勤勉尽责,勇于提出问题,勇于承担责任,不粉饰工作中的过失和错误,不畏难规避,互相推诿。
(三)廉洁自律,竭诚服务。严于律己,禁止以协会名义或利 1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强化服务意识,为行业、为协会、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四)诚实信用,谦虚谨慎。不得瞒上欺下,无事生非;自觉保守协会和行业秘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
(五)团结协作,讲究效率。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增强团队意识和大局观念,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于协会利益和行业利益,不断提高协会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勤于学习,务实求新。勤奋钻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工作认真踏实,勇于开拓创新。
第十六条 协会员工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程序,逐级请示汇报工作,未经明示,不得越权擅自作主。
(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对外发表意见。
(三)严格遵守协会的保密规定,不得随意翻阅、复印、探问、传播、泄露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文件、信息、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将协会的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区域或作其他用途。
(四)使用协会公章、部门公章必须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印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禁止旷工旷职行为。
(六)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更不能有怠慢职责、玩忽职守等行为,接受的工作任务应有始有终。
(七)不得随意串岗,闲谈与工作无关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处理私人事务。
(八)自觉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打闹,影响他人工作。
(九)禁止在办公区域玩扑克、麻将、电脑游戏等,严格保证协会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十)爱护协会公共财产,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未经批准不得将协会财产私自挪为他用、借出、转卖或占为己有。
(十一)自觉维持办公区域卫生,严格遵守防火、防盗等安全规定。
(十二)自觉遵守协会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对违反员工守则、工作纪律以及协会其他规章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及经济处罚等处分。
第五章 员工录用
第十八条 除会长办公会临时决定以外,协会员工录用计划依据经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制订,由协会秘书处统筹落实。
第十九条 协会员工录用采用招聘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实施由协会秘书处根据业务需要和员工录用计划,公开录用条件,采用公开招聘或推荐的形式,按照程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员工录用的基本条件为:
(一)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会的其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贯彻执行协会的发展战略和决定。
2.事业心强,有开拓进取精神,思想品质优良,作风正派,工作扎实,廉洁自律,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3.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完成拟聘岗位所要求的任务和工作。
4.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岗位所需相应的学历、工作经验和工作技能。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1.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2.拖欠公款,风险事故没有了结者; 3.有赌博、吸毒及其他不良嗜好者; 4.患有精神疾病或传染病者; 5.体检结果不符合协会要求者; 6.协会认为不能录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员工招募甄选。
(一)协会秘书处根据招聘岗位和条件对和其他应聘材料进行分类审核,对符合要求者交协会理事会审查;
(二)秘书处根据岗位要求和应聘材料进行复审,提出面试名单;
(三)秘书处组织面试,发出面试通知书。常务理事和秘书处共同参与面试。
(四)秘书处依据应聘材料、面试记录等做出综合鉴定,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协会领导对拟聘人员进一步考察并批准;
(六)秘书处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
(七)体检合格者,由秘书处发出《录用通知书》。第二十二条 被录用人员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到协会秘书处报到。报到时携带以下资料:
(一)近期一寸免冠照五张;
(二)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非应届毕业生出具前一工作单位离职证明和工作鉴定,未参加过工作的应出具待业证明;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逾期未报到且无正当理由者,自动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三条 新员工报到后,由秘书处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一)验收应缴资料,资料不全的,限期补办;
(二)新员工填写人事档案资料卡;
(三)安排职前培训;
(四)引导新员工向部门负责人报到,安排工作;
(五)协会与新员工在报到后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员工薪酬由协会常务理事长按协会财务管理规定与受聘人员平等协商确定,财务部门处理。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实行负责人定期述职会员民主评议的考核方式,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协会办公室应当制订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程序,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业务和不同岗位、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有不同的要求,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据此设计德、能、勤、绩所占比例。对部门负责人重点考核政治思想觉悟、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熟悉业务程度和工作业绩等,对其他员工重点考核政治、业务素质,责任心,开拓进取精神、敬业精神和工作业绩等。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及各分会会长原则上每两年述职一次。以书面形式完成述职报告,由会员对各负责人工作进行评定。述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本部门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第二十九条 评定等级分为良好、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级并写出评定理由及意见建议作为今后整改续聘依据。
(一)良好。政治、业务素质好,模范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创造性地完成本职工作及部门内部工作,成绩突出。
(二)满意。政治、业务素质较好,自觉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部门内部或本岗位工作,工作业绩较好,工作中没有大的过错。
(三)基本满意。政治、业务素质较好,自觉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基本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部门内部或本岗位工作,工作业绩一般,工作中没有大的过错。
(四)不满意。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群众、会员、理事反映较差。
第三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参照《云南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内容执行。
第八章 培 训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协会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开展人员培训。职工个人也可申请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凡与职工本职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三十三条 职工外出参加培训须经会长批准。短期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按正常差旅标准报销长期培训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九章 违约与解聘
第三十四条 员工违反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协会造成损失的,员工应赔偿协会下列损失:
(一)协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二)对协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协会可对有关员工按法定或协会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一)员工连续旷工达 10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天的;
(二)员工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档案调入手续的;
(三)员工因本人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的;
(五)员工不服从协会岗位安排的;
(六)员工未经批准长期脱产进修、超过医疗期继续休病假及其他无法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形;
(七)员工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的;
(八)员工未能按照协会指定期限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
(九)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不再续聘的;
(十)协会有关部门因工作变化而撤岗的;
(十一)协会业务和经营管理范围发生调整、变化的。第三十六条 如果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协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如出现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协会或员工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须在解除合同前至少 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十八条 除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协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协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解聘员工相应经济补偿。如果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会有权要求员工赔偿因此给协会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员工与协会解除劳动关系应办理下列离职手续:
(一)交接工作。移交下列文件及物品:协会文件资料、电脑磁片、办公用品、工作证、门卡、名片、钥匙、协会分配使用的车辆、其他属于协会的财物。
(二)与财务部门结清领借款及工资。
(三)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第四十条 按照协会规章制度被除名的员工,如果对除名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相关劳动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依法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第九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一条 协会参照国家机关实行标准工作日制度。第四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休息按照《劳动法》和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特殊节日及民俗节日由理事长临时安排。节假日期间员工工资福利照常发放。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实行年休假、探亲假和带薪休假制度,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常发放。年休假、探亲假和带薪休假的范围参照国家机关规定执行。
产假、婚假、丧假、病假、事假等其它假期同样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没有规定的由常务理事长审批。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审批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除例行假日和因公出差外,凡不能正常上班的员工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员工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条,注明请假种类(病假须附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假条)、假期、时间、事由、联系方式、交接事项。
(二)部门负责人以上员工请假,须报秘书长批准;其他员工请假,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病假三天以上(含三天)
(三)员工请事假两天以上(含两天)的,除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外,还须报秘书长批准。
(四)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及产假等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五)员工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须妥善交接手头工作,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六)员工假满回协会后办理销假手续。
(七)员工请假、销假均须通报协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八)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旷职。
第四十四条 员工非因公负伤患病,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员工因公负伤,其医疗期间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报销医疗费用。
因公致残不能继续上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款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加班。员工在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填写加班申报单,注明加班原因、批准人、加班日期等要素,报秘书处备案。可以补休或按法定标准获得加班费。原则上因工作需要,晚上驻会、节假日出差可作为加班。
第四十六条 出差。员工因公出差占用公休日或遇法定节假日在出差地可休息一天,视同出差,但不计加班费。员工因公出差七天以上,回单位后可补休一天。员工出差应向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的员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和考勤奖等)。协会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章 其它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正式员工、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