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调查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_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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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
一、行政处罚案件由监督执法机构初审、法规管理机构复审、分管局长最后审定签发的行政处罚三级审核和办、审、定三分离制度。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前应当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除按简易程序所办案件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机关首长作出决定。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审核和决定。
二、监察室和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核。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法、合理的,应予以采信。对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三、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由监察室和法制工作部门进行认真审核,报由分管局长审定签发,最后由局长作出决定。对行政处罚中出现的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会审,最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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