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的调查与思考_干部培养全程纪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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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的调查与思考作者: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根据省委组织部《通知》要求,近期,我们采取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形式,围绕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这一主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是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对确保《干部任用条例》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更好地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需要。中共中央2002年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颁布实施4年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个别地方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选人用人责任意识不强、程序操作不规范、责任追究不到位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而全程记实制度则是实施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因此,建立完善以全程记实和责任追究相配套的监督制度,对更好地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是有效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需要。当前极个别地方和少数领导干部没有认真执行有关选用干部的法规制度,没能按规范程序办事,导致在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出现“拉票争官”、“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带病上岗”等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准绳,以事前预警防范、事中规范纠偏、事后责任追究为重点,把监督制约贯穿于选用干部工作程序运行的全过程,能较好地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效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是完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新形势下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强制度建设是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中组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当前,要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必须首先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否则,将出现制度缺失,即使发现违反条例的行为,也将无法追究、无从追究。因此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二、关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需要明确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全程记实的主要内容
记实内容是全程记实制度的核心。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记实的内容应包含关键程序记实、重要情况记实及其他需要记实的情况等3个方面。
1、关键程序记实。通过记实,防止越过程序、简化程序、变通程序选用干部,严把程序关。主要记载事前沟通、民主推荐、考察预告、组织考察、考察结果反馈、征求分管领导意见、部长办公会、征求协管方意见、讨论票决、任前公示和任职等规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2、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载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影响干部使用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详细记载具体过程和形成原因。需要记载的重要情况有:组织推荐提名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民主推荐得票不是最多,但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提拔使用人选不是从后备干部队伍中产生的;在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期间信访举报调查情况及结论;考察期间,群众已有反映、但考察组一时难以核实的问题;考察组意见、组织部门任用建议方案、党委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任职的情况;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受纪律处分的干部处分期满或撤销处分后重新提拔任用的情况;征求执纪执法等部门意见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需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落选或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未通过,另行安排的情况;实行试用期制的干部,试用期满未能正式任用需延长试用期,以及延长试用期满后又未能正式任用的情况;提拔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时主管方、协管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等。
3、其他重要情况的记载。
(二)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关键环节的责任主体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的关键是明确各个环节和步骤的责任主体,只有把每个环节和步骤的主体弄清楚了,才能进一步强化选人用人者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自觉地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办事,客观公正地选人用人,更重要的是为落实责任追究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有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5个关键环节,相对应的责任主体主要有:
1、民主推荐环节的责任主体。推荐包括组织推荐和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根据推荐的不同形式,推荐环节的责任主体可分为:一是推荐单位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单位党组织推荐干部时,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二是向组织署名推荐领导干部的个人。三是民主推荐组织者。民主推荐的组织者对民主推荐的全过程负组织责任。四是考察对象的确定者。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组织的民主推荐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对考察对象的确定有决定性作用。
2、考察环节的责任主体。一是派出考察组的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他们是考察工作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考察方案、确定并培训考察组成员、进行考察预告、听取考察组汇报等责任。二是考察组及其成员。考察组是考察工作的执行者,考察组长是第一责任人,成员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应对考察组询问了解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作出实事求是地回答和说明。四是政绩认定部门。统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对地方党政“一把手” 经济社会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客观认定负责。五是审查部门。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综治、信访、计生、审计等部门作为考察对象的审查部门,应该对考察对象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审查鉴定情况负责。
3、酝酿环节的责任主体。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及其负责人。二是参与酝酿的人员。他们在酝酿中应认真酝酿,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党委(党组)决策提供信息。
4、讨论决定环节的责任主体。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对人选情况介绍、使用意向、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等情况负责。二是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其应对会议的组织、召开、决定负责。三是参加会议的党委(党组)成员或全委会成员。其应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四是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的记录人员。应完整、真实、准确地记录会议情况,特别要对个人发表意见、逐个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进行详细具体记录并署名。
5、任职环节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党组织应指派人员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进行任前谈话。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落实公示制度,及时办理任职手续。
(三)关于全程记实的方式方法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必须采取科学的记实方法。在记实过程中,应重点把握以下三个环节:一是实行一人一表。二是实行一事一记。履行完一个程序,就在相应的栏目作记录,对重要情况,分阶段、分环节逐条填写清楚,详细:真实地记录时间、地点、责任人、事由、结果。三是实行填审分离。按照内部分工,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工作机构负责填写《记实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审核。记录要做到措辞准确,字迹清楚,客观真实,并由记录人、审核人及主管部长签字。
三、关于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的保障措施
任何制度的实施,都不是孤立的,必须有相应的措施予以保障。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要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还必须建立并落实好以下三个保障措施。
1、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必须健全干部考察任免文书档案。干部选拔任用材料是记实材料的基础,记实材料是干部选拔任用材料的补充,两者相互印证,相互配套。为此,在每次干部调整到位后,干部工作机构要按照干部文书档案管理要求,同时收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和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报告、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征求意见登记表等干部文书材料,及时整理,形成专卷,归档备查,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准确的书证材料。
2、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必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体系。记实制度就如同“证据保全”,能为准确地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责任和实施责任追究及时提供事实依据。但仅有事实依据还不够,还必须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推荐、考察、决策等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及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在调研中了解到,原来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但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后,《处理规定》已与当前工作不相适应,现在只能依据《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实行责任追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条例》规定的都比较笼统,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制定出台一个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处理规定,使基层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中“有规可依”。
3、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必须加强监督检查。一项制度能不能得到严格的执行,与有没有严格的监督是分不开的。要定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的情况,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干部任免材料中没有记实表或未按规定记录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记录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