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乡卫生院“三重一大”四项监督制度_卫生院三重一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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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县白沙乡卫生院
“三重一大”四项监督制度
为了增强我院领导干部的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确保《干部任用条例》及四项监督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切实有效的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规范有序的开展各项工作,特制我院“三重一大”四项监督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内涵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医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一)重大决策
在医院工作中,凡涉及卫生医疗、设备采购以及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属于重大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决策均属重大事项决策。医院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医院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
2.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3.年度工作计划;
4.人才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5.队伍建设;
6.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
7.重要人事事项及人员的奖惩;
8.医院的资产管理;
9.奖金分配方案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0.其它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医院中层干部、护士长的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未列入预算资金额度在2万(含2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的购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3.其它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医院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
2.未列入预算 2万(含2万)元以上资金使用。
二、事前报告制度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有关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工会法》及卫生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之前,有关职能科室(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关系医院全局的重大决策工作;院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有关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三)参与议事人员范围: 依据会议内容及有关规定,召开相应会议。院务会议的参加人员为正副院长。会议可根据需要分别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凡拟提交会议的议题需提前报院办,经会议主持人审定的讨论议题,院办要事先通报给参加会议的每位成员。
三、民主评议制度
(一)民主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及医院有关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工会法》及卫生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之前,有关职能科室(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会议关系到医院全局的重大决策;院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有关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三)参与议事人员范围: 依据会议内容及有关规定,召开相应会议。院务会议的参加人员为正副院长。会议可根据需要分别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凡拟提交会议的议题需提前报院办,经会议主持人审定的讨论议题,党办或院办要事先通报给参加会议的每位成员。
(四)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上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3.出席决策会议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2/3 ;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替代;
5.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参与讨论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或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决策重大问题,应出席人员必须全部参加。重要问题有较大分歧时,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6.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7.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8.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的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监督检查制度
(一)医院“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接受社会及群众的监督。
(二)院纪检监察部门对 “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检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二)责任追究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