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_关于行政复议这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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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了解和研究本局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中有关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监督的精神 决定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局所属有复议任务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经局领导批准,现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定
一、为了加强上级复议机关对下级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局所属有行政复议任务的工作部门,作出的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均须依照本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政府备案:
(一)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复议机关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发生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本部门有较大影响的;
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工作,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作出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工作部门,应当在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的十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一案一备。报送时,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应填制备案报告,备案报告按规定式样填报,并附备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文本二份。
五、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对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复议决定,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根据情况调阅行政复议案卷,提出处理意见。
六、不按期上报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通报批评。
大洼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