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事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_龙岩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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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事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一、为贯彻“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为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因故意或过失,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
三、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是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人员及其责任领导。
四、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过错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四)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者,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驻本局纪检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以《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涉及刑事案件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案件经办人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次要责任人;
(二)主管或分管领导授意办案人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管或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经办人为次要责任人;
(三)经集体讨论决定,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会议的主持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为次要责任人。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内部处理种类:作出书面检查、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待岗以及降级、降职、撤职。降级、降职、撤职由具有任免权限的机关处理。
待岗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待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小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下处理;
(二)情节较重,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损害或影响重大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者待岗以及降级、降职、撤职的处理;
(四)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九、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