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缺陷与完善_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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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城乡低保标准挂钩物价
民政部5月18日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正式建立。意见规定,各地要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制定城乡低保标准,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
农村低保制度落实至今,为广大收入水平低于全社会的低收入者解决了温饱问题。对贫富差距的扩大也有很好的延缓作用。但农村低保制度在实施也存在着缺陷,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低保制度的实施不够灵活。努力看到该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的不足才能更好的保障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实现其基本生存权的需要。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贫困、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继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在我国农村反贫困事业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解决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实现其基本生存权的需要。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乡居民均等享受国民经济收入和改革发展成果的需要,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把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个重大课题,并要求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是农村扶贫目标和思路的创新,又是国民经济收入和改革发展成果的再分配,可以使城乡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实现制度性的均等化。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施不够灵活。表现在不敢轻易更换保障对象,低保对象几乎几年不变,除非是子女长大成人或低保对象死亡。有的还把农村低保制度误认为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部内容,在实际的操作、宣传、舆论引导方面,对其社会功能寄与了太高的期望。亦或者是低保标准很少改变,社会经济一直在发展,物价处于时时变化当中而且大多数是在上升,而低保标准却没上升。
保障范围过窄。从多数地区开展低保的工作情况来看,低保范围一般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以及劳动力少、家庭收入低或因灾、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主要保障对象是农村绝对贫困的人口。低保的覆盖面不够广,实行低保政策后,有些地区保障人数比特困户救助人数还要低。因低保资金和低保指标有限,只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先解决特困类弱势群体。
农村低保资金监督管理不到位,挪用现象严重
多年来,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章立制,确定申报审批程序和相关条件标准,取得明显成效。由于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处于实验和摸索阶段,尚未制度化,社会保障主要项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操作方法,各地区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很大,保障资金的发放还没有规范化。经办人员把关不严、不按申报程序办理等不规范现象,存在人情保、养懒汉现象。低保基础管理薄弱、档案材料保管不齐、信息化建设落后问题普遍存在,还没有完全做到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执行过程中的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贪污腐败、挪用、占用保障资金的现象严重。截留、挤占、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的事情已经不是什么新闻,有些部门年终突击分钱已经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有些地方政府把国家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擅自改变用途,成了地方修广场、建马路、盖办公楼的主要资金来源,有些地方把国家的专项资金成了寻租和钱权交易的工具。当然,这与我们财政核算和预算不实有极大的关系,也有我们财政运行管理上存在极大的制度问题,同时,还有国家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制度缺陷问题。
既然已经意识到低保制度实施过程当中的缺陷就应该有相应的完善措施: 加强调查研究,准确确定保障对像
农村低保涉及人员最多,且居住分散,家庭收入复杂且变动大,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准确界定保障对象,这是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这就必须研究改进收入调查方法。
科学界定、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标准过低,解决不了贫困农民的最低生活需要;标准过高,会造成财政负担重,同时会出现负激励问题,容易出现养懒汉现象。因此,要科学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基本要求是,既要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能防止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其主要考虑因素,一是维持农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各地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测算出贫困对象年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费支出。二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主要考虑当地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三是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四是物价上涨指数。由于以上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保障线标准也应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每隔一段时间(一般为一年)调整一次,各地应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参照系数。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
在农村低保人口的资金监管上,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对这一块工作,在财政预算上,特别是中央财政预算要坚持执行“从中央到人头”的一卡式管理,对地方政府和部门要在资金的运行上要实行封闭运行。切实克服截留、挤占、挪用、侵吞的行为,同时,要解决“雁过拔毛”的部门问题,要把好事办好。
为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除了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和规范工作程序外,还应建立检查制度,即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实行半年分查,年终总查,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对低保资金发放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确保农村低保资金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并及时了解和掌握实施动态,及时修改实施规定和实施办法。应该重视群众的监督和检举,为群众提供良好、安全的上访环境。此外,还应该建立低保民主议事会制度,进一步增强群众对低保审查的参与度,使低保资金审批更加透明化,把财政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业务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规划、决策和业务管理工作。保障资金筹集起来,集中到县一级管理,由民政局开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专用账户,各乡镇基金单列,每年分批由银行按民政部下达各乡镇的兑
现金额,分别拨付给乡镇信用社,保障对象凭保障金领取证到乡镇民政单位办理三联单后,到乡镇信用社领取保障金,市级民政部门只走账,不管钱,做到专款专用。
上述是我们小组认为农村低保在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及解决这一不足的意见。但我们还认为农村低保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贫困人民的生活保障。要从根本上解决就得加快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建设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有社会经济发达才更有能力照顾贫困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