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_四川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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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试行)(2009-06-11)
第一条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加强对我省交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指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因故意或过失,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追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应遵循
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过错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滥用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或检举。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构、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涉及刑事案件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交通行政处罚投诉监督电话,受理滥用或不当行使交通行政处罚的投诉案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四)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撤销、纠正或责令撤销、纠正的;
(五)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的。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暂扣、吊销执法证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辞退、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情节较轻、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小的,给予暂扣执法证件、通报批评、警告或者记过处理;
(二)情节较重、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大的,给予吊销执法证件、记大过、降级或者调离岗位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损害或影响重大的,给予撤职、开除、责令辞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四)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案件经办人由于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二)主管或分管领导利用职权命令、指使办案人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管或分管领导
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执行违法决定的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集体会审的案件,执法机构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有过错的其他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过错责任认定和处理不服的,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