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公务员制度作业_公务员制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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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务员高薪廉政制度的思考
--肖淼 093017211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高工资、优厚的福利、退休保障制度有助于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当前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偏低、待遇结构不合理等现状,是引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制定有效的公务员工资定价机制,完善退休保障制度,制定廉政保证金等辅助措施是健全我国公务员廉政激励机制的重要方面。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务员养廉制度
(一)通过高薪措施保障公务员的廉洁
工资是公务员生活的主要来源,是满足公务员生活需要的必要保障。合理的薪酬制度对于吸引优秀人才,调动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务员队伍的优化与稳定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通过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使他们过上较为体面的生活,减少腐败动机,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廉洁从政,从而达到养廉的目的。这种观点被称为“高薪养廉”。高薪养廉制度目前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实力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实施,他们制定出相应的制度和法律实行高薪养廉,使公职人员能够在优厚的薪酬、大量的福利、稳定的职业下,安心工作,不敢轻易贪污而冒丧失职位和优厚报酬的危险。在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中,实行高薪养廉制度并取得较大成绩的有新加坡、香港、日本、瑞典、加拿大等。
新加坡的廉洁度位居亚洲各国之首,新加坡成为亚洲最廉洁的国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实行公务员高工薪制是维持政府高度廉洁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确保公务员有高收入,使政府机构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励公务员廉政勤政。新加坡政府每年通过咨询机构调查私营企业工资水平,一旦公务员的工资低于私营企业人员时,即采取措施予以平衡。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是高薪养廉制度的积极推行者。香港公务员除了享有较高的工资,还可以获得各种津贴,如额外职务津贴、逾时工作津贴等。
除新加坡、香港外,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也给予公务员以较高的薪酬待遇。如美国联邦公职人员的工资要和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相当;而英国法律规定一般公务员的实收工资不得少于最低生活费用的120%,且必须高于劳动者保障工资额。除工资外,这些国家的公务员享受的津贴、补贴收入也很可观,如英国公务员可以享受的各类津贴占其收入的25%;法国公务员的补贴工资要占本人基本工资的10%—30%;日本等国则高达30-40%。
付给公务员较高的薪金,从表面上看增加了政府的开支,但是其创造的巨大效益是无法估量的。一方面高薪能吸引优秀的人才从事公共事务管理,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另一方面,高薪也能确保大多数公职人员不致因生活太清苦或有后顾之忧,而冒丧失公职的风险去谋取不义之财。
(二)其他保障制度
除了实行高额的薪金制度,一些国家和地区还根据本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治体制的特点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
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强制储蓄,是薪金的一种演化形式,与薪金额直接成正比。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央公积金局,对所有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长期储蓄,并向存款人支付6%的年息。由于中央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利率高,所以存入年份越长,公积金的金额就越高。如果一个公务员廉洁奉公,其工作年限越长,该储蓄就越多,到退休时就有一笔相当可观的储蓄。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全部的公积金。因此,公务员一般不敢冒失去公积金的危险而去违法贪污,尤其是任职时间已经很长的公务员更不敢轻易冒险。这对于促进政府公务员的廉洁起到了相当有效的作用。
其他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例如美国公务员的退休金有基本退休金、社会保险和公务员自愿按个人工资比例(最高不超过10%)提供的养老储金三部分组成。美国规定,联邦政府职员退休 1 后,其每月享受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最高连续三年年薪平均数的80%。日本公务员退休后可领取:一笔一次性的退职金(数额为本人退休前月薪乘工龄再除以2)、按年发的退休津贴(数额按工龄分别为本人月薪的100%-137.5%)、按月发给的养老金(工龄满20年以上才有资格领取,每月数额按工龄分别为本人退休前月薪的40%-80%)。将上述三笔数额相加折算为每月的退休金相当于本人在职时月薪的84%左右。瑞典公务员退休后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年满65岁退休,不论工龄均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数额相当于平均工资的1/3.如果提前在60-64岁退休,则按其提前的时间每月减发基本养老金0.5%;若推迟至70岁退休,则按其推迟时间每月加发0.6%。补充养老金按公务员的工龄长短计发,工龄满30年以上,养老金为退休者一生中最好的15年平均收入数的6%,工龄不满30年,每少一年扣减1/30.按此规定计算,瑞典一个工龄30年的公务员,年满65岁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相当于其原工资的93%。②
二、启示与思考
从上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及退休保障制度来看,尽管各个国家的工资结构和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有所不同,但是大部分国家都给予公务员以较高的工资和优厚的福利、退休待遇。这些国家和地区主张通过实行高工薪、高待遇制度,使公职人员安心工作,减少腐败动机。这种主张的理论依据是,人都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决定当一个人拥有一定的公权力,假如运用这种权力可以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时,是难以抵御公权私用的诱惑的。高工薪、高待遇在某种程度上也能提高公职人员的腐败成本。一个公职人员是否会贪污受贿取决于他贪污受贿的所得与贪污受贿付出的代价之间的关系。当贪污受贿的收益远远大于其风险代价时,任何道德或者法制的约束都难以遏制贪污受贿的发生,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就难以得到保障。如果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金待遇,则相应地提高了贪污受贿行为的代价,可以使大部分的公职人员安分守己,从而控制贪污受贿行为的发生。
从我国公务员工资、保障制度来看,我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务员工资水平偏低。多年来,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低工薪制度,公务员的工资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基本不相上下,这种比价实际上是不合理的。一般来讲,公务员与企业平均工资之比应维持在1.5~2:1的水平,才算基本合理。我国公务员与世界其他国家以及国内其他阶层相比,工资收入仍属于中等偏下水平,还达不到基本合理的水平。
是多年来,我国实行的是以“低薪制、高福利、多补助”为特点的公务员工资政策,虽然工资水平比较低,但公务员在职时可以享受的各类福利、和补助相对较多,如过去的福利分房、公费医疗等等,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资的不足。然而,在逐步实行社保改革和取消福利分房等改革以后,一些福利待遇的取消使得公务员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显得愈发突出。目前的改革使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都要由个人来承担,而公务员目前的工资收入水平无法应付这一系列支出。这将产生不利的后果:工资过低导致公务员得不到激励,直接影响工作效率;导致部分公职人员滥用公权以权谋私。
(二)在职与退休后的待遇落差过大。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公务员在职时除了获得基本工资以外,还可享受各类奖金和津贴。而退休以后可不能享受各类奖金和大部分的津贴、补助。而当前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较低,奖金和津贴作为工资的补充占了公务员在职总收入的很大比例,而且在职时还能享受一些其他待遇如公务配车、公务消费等,这些使得公职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准并不太低。而公务员退休以后对于这部分一般都不能享受。这也是社会上“59岁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诱因。
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必须有合理的收入和良好的退休保障制度作支撑。高薪养廉对于吸引优秀人才、促进公职人员勤政廉政有着积极作用,但高薪养廉制度受制于一个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和机构的精简程度。就我国而言,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等实际情况,决定了我国还不具备实行向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高薪养廉制度的有利条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机构改革、人员的精简,提高公务员工薪和退休后的待遇保障是一个 2 必然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通过各种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完善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
一、是要建立起一整套公务员工资定价机制。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将这种形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还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评估公务员工资水平高低,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是完善公务员退休养老和住房、医疗保障制度。使公务员能够安心工作和生活,去除后顾之忧。
三、是要学习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建立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的辅助措施。例如廉政保证金或公积金制度。通过这些措施有效提高公务员腐败成本,降低腐败发生率。
综上所述,系统的薪酬制度、健全的退休保障制度,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激励公务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作用。因此,我国应该根据已经制定的《公务员法》等法律规章制度,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其工资的水平应该根据不低于私营企业工资水平为标准,考虑我国的财政收入,政府机构精简程度等约束条件,建立起能够使大部分公务员没有生活顾虑的工资制度,保证政府机关的清正廉洁和高效运转。同时,还应该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做法,提高公务员的腐败成本,建立类似于公积金、廉政保证金等制度,进一步有效预防和制约腐败现象的发生。
当然,这仅仅是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一个方面,要使一个国家廉政建设取得实质性效果,还需要一整套严密的监督、约束、教育、奖惩等机制予以配合。这包括反腐败建设、法制建设、新闻舆论监督以及发挥公民社会广大民众参与监督的机制。通过各种机制的有效配合,最终建立起适应中国国情的公务员廉政制度,而公务员薪酬制度将是这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