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设备缺陷管理制度_电厂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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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一、运行人员发现各类缺陷由发现人进行缺陷登记,其他人员(检修、试验、保护等)发现的缺陷主值指定值班人员进行缺陷登录;

二、一般缺陷应经值班负责人鉴定定性。严重、危急缺陷应经站长或技术员鉴定定性;

三、严重、危急性缺陷,分类后应立即用电话通知有关单位,同时报上级部门;

四、站内每月月底前将本月缺陷上报上级部门;

五、处理后的缺陷应经当值主值验收,确认缺陷消除后,在“设备缺陷记录簿”验收栏内注明处理结果并签名;

六、检修后设备缺陷仍未消除,工作负责人应在“设备工作记录”上注明缺陷未消的原因;

七、对设备缺陷自行闭环管理:

发现缺陷——缺陷记录——运行工作记录——上报缺陷——消除缺陷——设备工作记录——缺陷管理;

八、设备缺陷处理期限,危急缺陷不超过24小时。一般缺陷不超过7天,轻微缺陷不超过一个月。一般缺陷可列入检修计划处理。年度综合消除率应在85%以上,严重危急缺陷消除应达100%;

九、防误闭锁装置存在的影响单一回路正常操作的缺陷应定为严重缺陷,影响两条及以上回路正常操作的缺陷应定为危急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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